|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昨日就機管局私營化計劃進行討論,爭議極大,社會廣泛關注機管局上市是否違反基本法及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我們認為,在機管局私營化問題上,需要堅守兩條原則:一是須對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區自行負責機場管理的相關規定,作出嚴格而不是寬鬆的理解,確保政府的任何行動完全符合基本法;二是不能只是著眼於機場本身的效益,更要評估對香港整體經濟的影響,確保當局的舉措不會削弱香港的競爭力。機場私營化牽涉到複雜的整體社會經濟利益,當局宜審慎行事,從長計議,切不可因急於減赤而倉促作出鹵莽決定,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基本法對香港的機場管理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基本法第129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第130條還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基本法作出這樣的規定,自然有其需要和道理,不可隨意作出自己屬意的理解。機管局私營化與領匯上市的一個重大不同:就是房屋條例如果有阻礙領匯上市的條文,政府可以通過重新立法的方式予以改變;而基本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如果基本法裡面沒有機管局上市的空間,香港便無權通過本地立法予以改變。因此,在機管局上市的問題上,首先要釐清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個關鍵性的法律界限。當局在沒有得到權威性的清晰法律意見之前,不宜具體討論私營化的細節,以免浪費時間,引起不必要的爭拗。
機管局私營化與領匯上市的另一個不同,是機場上市事關經濟全局,二者不可同日而語。事實上,機管局私營化對香港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加強機場的商業運作規範,提升效率,方便融資;但另一方面,由於商業運作盈利至上的因素,導致收費增加,影響本港機場以至相關行業的整體競爭力。從公眾及香港整體利益來說,機場私營化可能得不償失。一些地區的政府寧願機場少贏利或不贏利甚至予以財政補貼,就是著眼於整體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
本港要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相當倚重擔任區內空中交通樞紐的角色。因此,基本法第128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本港碼頭海運自恃效率高航線網廣,費用居高不下,結果碼頭吞吐量被深圳從後趕上。這個教訓就在眼前。機場是影響經濟全局的公共事業。香港機場面臨激烈的對外競爭,有關機管局私有化的任何安排,都必須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優先的考慮,絕不能為了機管局盈利或削減一時財赤而輕舉妄動。(文匯社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