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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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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程序是民主發展的必要條件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2-02]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一月十九日「民主派」議員不理會議事規則和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裁決,在立法會會議開始時突然發難默哀,令范太不得不宣布暫停會議,引致流會,香港代議政制響起了警號。

議會政治是程序政治

 民主是什麼?民主是一種制度,是「一種達成政治決定」的制度。經濟學家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對古典的人民主權的民主觀提出的這個修正性的定義,所下的這一民主的程序性定義,得到普遍的承認。所謂現代民主,指的就是間接民主的代議制。「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這是代議制這一議會政治的一條重要原則。

 要使民主政治得以維持,乃至繁榮昌盛,就必須遵守法律規則及遵循特定的程序規範。這是民主發展的必要條件。所謂民主派破壞這個「必要條件」,既不遵守法律規則,也不遵循已有的程序規範,還對現代議會的慣例、傳統、儀式等必須遵守的規則等完全漠視。倘不認錯、改正,長此下去,香港的代議制不但不能發展,「雙普選」被推至遙遙無期,而且連當前繼續運作也難以為繼,給香港的立法等項議會工作帶來重大損失。

 議會政治是程序政治。從議員人數、產生、任期、選舉、就職組成到議會運作、期滿更屆,從會議召開到審議事項、通過決議或決定,整個議會政治過程都是一個程序政治的過程。一切都要依照法律或規則,按照預定程序進行。「民主派」議員無論是十九日還是二十三日行為,都是不按「程序政治」行事的,都是對香港代議制的公然損害。

 二十三日的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四月二十六日決定的示威遊行,顯然是對抗香港憲制性法律——《基本法》,以及去年人大「四.六釋法」、「四.二六決定」。議會的程序政治,首先是一種由法律規定的程序政治。議員反對法律的程序規定、設定,代議制本身焉能保存、維持?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既定的程序必須遵守

 程序當然是人為的,甚至是一種國家行為。該些程序,首先要合乎國家憲制、國家及特區法律,事先設定,為全中國、全特區所公認,合憲合法,不得非法更改。議員帶頭反對○七、○八年不普選的人大決定,就是否定議會程序政治本身,就是否定香港代議制本身。

 另外,議會的程序和規則是隨著議會政治的發展逐步積累和完善起來,並不都以法律表現的。程序和規則,比如立法會議事規則,都是事先制定的,議員們都一致同意必須遵守的。立法會現有的一些慣性、傳統,其中有的是和議會某些儀式結合在一起的。所有這些法律規定或非法定的程序、規則、慣例、傳統、儀式,都是立法會正常履行其法定職責所必須的,不得隨意破壞。「民主派」議員集體所作的違反程序的突然襲擊,是對香港代議制有組織、有策劃的嚴重衝擊。事後該些議員不但不表悔改,還不保證今後不發動此類襲擊,這是否存心損毀香港代議制,或者有意令香港立法會難於正常運作呢?

香港代議政制還不成熟

 「民主派」議員十九、二十三日行為,以及其香港回歸七年多來在立法會的種種狀態表現,表明香港代議政制發展還不成熟,必須按《基本法》循序漸進加緊建設,逐步完善。香港代議政制的弊病或不足,不在於分區直選議員少(已佔一半),而在於議員質素達不到成熟的代議政制的要求,以及市民監察議員的制度、對代議士審查考核制度未有任何制度性的建設,更談不上立法定規則。香港的輿論只片面地以直選議席的多少衡量民主程序(甚至以此錯誤標準區分誰是「民主派」誰是保守派),忽略民主的本質要求,忽略真正的民主是指這樣的一種民主政治管理制度:市民應當被授予充分權力能真正有效地參與港人治港,而不被代議士為所欲為地背離甚至背棄自己的利益。強調代議士的「尊貴」而不問其所為是否合憲合法合規合道德,不強調代議士的權力來源而應接受社會主人的監察,這是合乎民主精神的輿論嗎?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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