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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民
爭拗一:「033方案」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00條?
1.《基本法》第100條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2.裁決:
■上訴庭去年裁定清晰,政府02年首次立法減公務員薪金違反《基本法》第100條,有關判決需要應用於是次個案;
■《基本法》第100條規定公務員薪酬的福利不變,而有關立法減薪賦予政府改變勞資條款的權力,與該條文不一致。
爭拗二:「033方案」並沒按照薪酬趨勢調查結果作出,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03條?
1.《基本法》第103原文: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2.裁決:
■「033」方案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03條
■根據歷史,政府調整薪酬未必需要按薪酬趨勢調查結果,只需以此作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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