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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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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減薪官司的深層思考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2-05]

 高等法院原訟庭昨天裁定,政府的033減薪方案違反基本法100條。我們認為,由於公務員減薪官司一波三折,困擾社會曠日持久,它所涉及的對基本法應如何理解,行政與司法關係如何處理,法庭對公眾利益如何維護等問題,有需要討論和釐清。

 自去年11月29日上訴庭以二對一裁定政府在未經協商下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後,政府與公務員團體經商討後達成的033減薪方案會否重蹈覆轍,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去年上訴庭兩位法官認為,政府要減薪就先得徵求公僕同意。033方案正是經政府及公務員團體多方商討,最終達成共識才進行的,但仍被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無疑令公眾感到失望和大惑不解。

 在對基本法如何理解方面,社會普遍認為,基本法第100條指的是,97年前入職的公務員,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按照033減薪方案,公務員薪金並沒有低於97年6月30日的水平及標準。更重要的是,在公共理財方面,基本法規定政府的財政預算須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和避免赤字。

 公務員整體薪酬偏高,遠高於市場水平,需要作出適當調整,這不僅是節流減赤的重要環節,而且是量入為出原則的必然要求。事實上,政府開支自97年佔GDP 18%上升至現時的23%,其中公務員薪酬佔政府開支逾七成,是持續多年來結構性財赤的主要原因。如果一減薪就說「違反基本法」,那麼若在結構性財赤下公務員薪酬不能調整,任由政府入不敷出,又該怎麼扣帽子呢?所以,我們不主張輕易斷定公務員減薪是否違反基本法,而主張實事求是審理公務員減薪案件。

 香港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廣受注目,但其實行政與司法關係對社會影響更為深刻。長期以來香港法庭審理的往往是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對審理憲制性問題的案件,歷史短暫,經驗不足。在審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中出問題,影響的只是個別人士和機構,但涉及公共政策和憲制性問題,影響則是全局性的。這次公務員減薪案以及過去的居港權案,都說明這一點。我們希望,本港司法機關在加深對基本法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上,審理公共政策和憲制性問題案件的水平能不斷提高。我們也希望行政機關不能凡事推給法庭作主,這樣將引發無休止的纏訟、亂訟和濫訟。提高管治水平,不僅是行政機關當務之急,司法機關也責無旁貸。只要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共同提高管治水平,香港社會的運作必然更加順暢,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在法庭如何維護公眾利益方面,既然033減薪方案已徵詢公務員團體意見並達致共識,得到社會支持,符合公眾利益,法庭對此案的審理就不應忽視社會共識與公眾利益。在這場政府與部分公務員減薪的官司中,社會輿論大多同情政府亦即納稅人。

 早前挑戰政府立法減薪獲勝的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與另外兩名高級公務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反對政府要求他們遷出半山高級公務員宿舍。這種個人私心的極端膨脹和動輒打官司的行為,將一己私利凌駕公眾利益之上,已令市民憤怒和遭到輿論批評。這次單格全挑戰033方案獲勝,更令市民不知公理何存。同樣,政客在背後操縱官司導致領匯上市擱置,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和香港金融中心聲譽,亦令市民擔憂法庭能否維護公眾利益。可見,法庭如何維護公眾利益,是一個亟待探索和解決的問題。(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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