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2月7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2-07] 落實公私營合作計劃須公平公開

■梁家傑 立法會議員 資深大律師

 政府當局近日最受非議為「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經典的發展計劃,是數碼港和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無獨有偶,都是以公私營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來推行的計劃。

 有論者稱公私營合作發展模式,是政府當局用以繞過立法會,避免其干預和令其毋庸置喙的策略,由於筆者尚存善良的願望,不想接受這是事實,故暫且不表。

公私合作欠缺監管

 但是,政府曲解公私營合作模式,只知方便當局思維行事,推行時又欠缺監管,不願亦無力矯正過失,就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政府效率促進組的定義,公私營機構合作是「一種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共同提供公共服務或進行計劃項目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下,雙方透過不同程度的參與和承擔,各自發揮專長,收相輔相成之效。」

 過去數年,行政長官在其《施政報告》及歷任財政司司長在他們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均重申,政府的長遠政策是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設施及服務,從而鼓勵創新、提高生產力,加快施工和提高服務速度,以改善服務質素和效率,以及增加投資香港的機會。為此政府鼓勵各政策局和部門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設施。

 成功的公私營機構合作模式,的確能產生公眾、政府和私人投資者都得益的多贏局面,也是社會要推動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先決條件和基礎,理應支持。但是特區政府一次又一次,因為處理有欠妥善的公私營合作發展項目,加深了市民認定「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存在,還力證行政管治權威不再,實屬遺憾。

避免官員濫用酌情權

 就實施公私營機構合作而言,香港現時正處於剛起步的階段,要解除公眾對公私合營安排中存在「官商勾結」和「利益輸送」的憂慮,政府必須參考外國的經驗,從制度入手,完善和嚴格地為公私合營安排的規劃和地政決策準則,設計一套守則和指引,甚至進行適切立法。無論在甄選合作伙伴、融資方式、招標程序、合約條件、監察機制、成本效益評估、違約追究、公眾諮詢制度等各方面都定下公開、透明的客觀標準;把官員濫用或誤用酌情權的可能性減到最低,這才是除官商勾結惡名的唯一方法。

 政務司司長最近在立法會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時說,要增加政府決策過程的透明度,算是找對了方向。可惜的是,在同一發言當中,他只提出了一些搔不著癢處的建議。這些建議,與公眾希望參與和監察香港最寶貴資源運用的訴求,仍有很大的落差。政務司司長更在發言中強調,指出根據《基本法》,管理土地事宜屬於行政機關權力的一部分。雖然行政機關有時需到立法會,要求批准動用公帑,但行政機關抓土地管理事宜這個憲制事實,不會因此而有所削弱。這就更顯得政府未能掌握問題核心之所在。行政機關只在保有審批土地絕對權力的前提下,對社會最近熱烘烘的「官商勾結」討論作政治權宜上的小動作。這不單未孚眾望,若堅持下去,就只有再進一步削弱政府管治威信,誠非百姓所願,亦非香港之福。

 希望政府能盡快明白導致香港人日日把「官商勾結」和「利益輸送」掛在嘴邊的真正問題所在,並對症下藥,盡快送走該等不甚光彩,也但願不是事實的標籤。

 爆竹一聲除舊歲,桃符萬象慶更新。在此送舊迎新,人人歡度春節之際,筆者祝願香港在乙酉雞年事事順遂、政通人和;讀者闔家平安,身心康泰。 (本欄每周一刊出) (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