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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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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08] 並無15天黑箱作業

■曾蔭權 政務司司長

 在1999年1月26日至2月11日的期間內,沒有任何就數碼港計劃進行內部會議、商談或政府要員轉意的存檔記錄。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政府正在等候盈科就1999年1月26日的方案作出進一步回應。在那段期間內,政府實沒太多事情可做。

 首先,我可以保證,政府已因應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要求,悉數提供1998年9月至1999年3月期間政府與當時的盈科拓展集團(下稱「盈科」)就數碼港計劃交換的所有書信及文件。該批書信及文件已於本年2月2日送交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有關的存檔記錄。

 政府內部會議及行政會議議事的記錄,有別於一般文件,基於公眾利益,是不能公開的。根據政府的既定政策,該等記錄一概不可披露。如我們不能保障該等記錄或討論的機密,將會嚴重妨礙坦率討論,從而對行政會議及政府的運作構成損害或不利,最終會損及公眾利益。

 不過,為了讓所有立法會議員更清楚事情的背景,以及政府就此事作出決定時所持的理由和依據,我會重申箇中原因,在下文分兩部分回答你的具體問題,並設法準確地反映政府和行政會議就數碼港計劃的討論內容。

第一部分

 政府是根據下列考慮因素,決定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與盈科共同發展數碼港的:

 (a)在1998年,香港的經濟飽受亞洲金融風暴及其餘波打擊。政府須謀求新的對策,不單要復甦經濟,更要恢復市民的信心。在這個情況下,政府認為香港應把握資訊時代的機遇,從速加強香港在資訊科技及旅遊業的現有優勢。經慎重考慮和商議後,政府在1999至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決意推行兩項特別計劃,即數碼港及迪士尼樂園計劃。數碼港概念所依據的策略性考慮因素,是基於香港在區內以至全球的競爭力為前提。當時,其他城市在資訊科技、電訊和廣播方面的發展水平正急速攀升,而資訊科技、電訊和廣播三者匯流發展,正逐步成為全球趨勢。政府相信香港在發展資訊服務及多媒體內容創作方面具競爭優勢,因此,應善用本港先進的通訊網絡、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基礎雄厚的服務行業等優勢。而數碼港正好補足香港當時缺乏的一項重要基建,以吸引資訊科技及相關的公司匯聚香港;

 (b)在數碼港計劃的構思階段,區內多個國家已建設或正興建綜合式的資訊科技基礎設施。鑑於資訊科技業發展迅速,而我們的競爭對手幾乎全部都在銳意開拓市場,香港為免落後於人,必須盡快建立先進的資訊科技基建。對於應及早完成數碼港計劃這個建議,本港的資訊科技行業當時均極表支持,並認為數碼港計劃是政府「數碼21」資訊科技策略的重要支柱;

 (c)為滿足資訊科技公司對基建的專業需求,政府認為宜倚靠私營機構的專業知識及創業精神來推行數碼港計劃。為盡快落實計劃,政府在制訂數碼港的計劃大綱、設計細則、硬件規格各方面,均有賴外界的協助。簡單來說,政府內部當時實在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足以策劃和興建像數碼港這樣一個在規格方面要求甚高的計劃。政府就是在這個情況下,決定與提出數碼港概念的盈科展開談判;

 (d)盈科是本地資訊科技業的翹楚,對開發有關計劃最能勝任。此外,盈科並承諾如獲准承辦有關計劃,將會利用其龐大的客戶及供應商網絡為數碼港招徠優質租戶;以及

 (e)最重要的一點,是盈科願意承擔發展計劃涉及的所有風險。鑑於當時整個市場起伏不定,政府認為這是一項具重大意義的承諾。

 接著,我想談談那五個所謂「須待解決的基本問題」。這些問題列於由當時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擬備並於1999年1月26日遞交盈科的討論摘要中的末尾。該份討論摘要的主要目的,是提出一個可能適用於推行數碼港計劃的方案。文件的最後部分旨在提醒盈科須向公眾解釋該五個基本問題,因為雙方雖已解決該等問題,但在推行計劃時,這些問題極可能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為此,盈科在1999年1月27日的信件中,提出了一個具體計劃,以推行政府的方案。

 政府於1999年1月26日把討論摘要交給盈科前,已全面研究過該五個問題,並根據上文(a)至(e)項所述的理由,明確決定應繼續按公私營合作模式與盈科商討。在當時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於1999年1月14日給盈科較早的一封信中,可明顯見到政府已決定盡早實行盈科的建議。現引述該信原文如下:

 「經考慮貴公司所提建議,並聽取有關數碼港可為香港帶來的好處的初步意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決定優先考慮該建議,以期能早日完成所需工作,盡快就建議作出決定及發表正式公告。」 由此可見,指稱政府在1999年1月26日至2月11日的十五天內突然改變初衷,並不正確。至1999年1月中,所有政府要員均同意數碼港計劃涉及的基本問題已獲解決,待行政會議通過及取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就基建工程批准撥款,便可按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該項計劃。在1999年1月26日至2月11日的期間內,沒有任何就數碼港計劃進行內部會議、商談或政府要員轉意的存檔記錄。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政府正在等候盈科就1999年1月26日的方案作出進一步回應。在那段期間內,政府實沒太多事情可做。

第二部分

 根據政府與盈科在1999年3月2日簽署的意向書,盈科承諾租用數碼港第一期至少7,000平方米的辦公地方,而倘若數碼港日後未能吸引預計數目的租戶,將會租用更多(不少於20%但不多於50%)辦公地方。

 在數碼港計劃協議商談期間,盈科顯然認為由其提出的「租用保證」,將自動賦權該公司根據長期租約及按照優惠條款,佔用數碼港不少於20%的辦公用地。假如當時我們接納了這項保證,便等於向盈科許下長遠承諾,而數碼港亦將沒有足夠地方容納截至2000年5月表示有意租用數碼港的120多家公司。況且,在政府擁有的資訊科技基建中,容許一家公司佔用20%至50%的用地,亦將會被指過份和太受該公司支配。基於上述考慮因素,政府認為放棄盈科的「租用保證」較為上算,並為此要求盈科按適用於其他公司的途徑提出租用申請,而所有申請均須經由本地及國際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批核。盈科對此表示同意。

 2000年5月17日,政府決定放棄盈科在計劃協議中提出的「租用保證」後,隨即發出正式備忘錄知會立法會。立法會並無表示異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人員稍後在2000年6月12日舉行的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亦有強調這一點,而當時與會各委員均無質疑該項決定。截至2005年1月,盈科共租用數碼港第一及二期約8,000平方米的辦公地方,相等於各期總辦公室面積的8%。現時盈科是數碼港最大的租戶。

 政府決定放棄「租用保證」之時,正值科網熱潮,業界對數碼港抱有非常大的興趣。再者,不論日後的出租率怎樣,允許盈科佔用數碼港高達50%可供租用的面積,亦不合情理。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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