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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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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6] 淺談《基本法》在香港司法制度的角色

■崔永康博士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基本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需要認識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成為香港法律的重要部分,地位超然,究竟它是否已取代了香港沿用百多年的英國殖民統治法律?

 本文嘗試探討法律的來源,讓讀者對香港法律有初步的了解,再進一步明白香港回歸後它與《基本法》的關係,這樣,便能更掌握《基本法》確是發揮令香港「平穩過渡」,並得以保持原有法治精神的作用。《基本法》全文總共有九章: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為政治體系,第五章為經濟,第六章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第七章為對外事務,第八章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為附則;另外,還有三附件談及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和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一九九七年以前,香港被視為英國的一個屬土,所根據的法律包括皇室特權立法,例如《英皇制誥》、《皇室訓令》屬於香港的憲法性文件。《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規定了行政局及立法局的任命、運作及立法程序。除此之外,大約有三百多條適用於香港的英國國會立法,這些法例當中涉及版權、專利、海商和航空運輸等領域。

 早在一九八四年,中英兩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定中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基本法》,但《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沒有保留英國國會法例及皇室特權立法於一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於是,港府便對這些英國國會法例進行全面檢討及「本地化」,就是選取適用香港的法例內容,並以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訂立這些法例。

 香港本地法律的來源,尚有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及習慣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於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這些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累積千萬,形成普通法。

 現行成文法大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主要可分為條例和附屬法例。條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立法會制定;而附屬法例則是立法會通過條例授權其他機關或個人在指定的範圍內制定的法律。

 部分中國習慣法亦適用於香港。例如,根據《新界條例》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在《婚生地位條例》中,中國法律和習慣也得承認。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訂明了「一國兩制」的方針,保留了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使獨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和法律的專業知識,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得以並存及發展,創立前所未有的新模式。

 回望香港回歸中國接近八年的歷程中,雖然,出現了「居港權」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爭論,但在香港法治制度下,都能理性處理及解決,面對將來的挑戰,關於《基本法》的內容細則,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實在有必要了解和明白,才能達至社會共識,使《基本法》繼續發揮保障香港社會穩定的功能。(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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