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2月17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采風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2-17] 翠袖乾坤:「訟費」鬥智

翁靜晶

 蜚聲國際的影星鞏俐,慘遭壹傳媒旗下之《忽然一周》抹黑誹謗,指其夫婿黃和祥依靠妻子維持家計;文中言詞,尖酸刻薄,無中生有,完全泯沒傳媒良心。

 誹謗案官司,乃民事訴訟案之「最高消費」類別。記性好的人,當不忘「鄭經翰大戰謝偉俊」的誹謗案,雙方訟費,數達千萬港元,聞者咋舌!

 天文數字之律師費,箇中計算方法,既有法理邏輯,亦有「賭博成份」;一字錯、滿盤皆落索。一般而言,民事官司,輸家須向贏家賠償「訟費」,亦即俗稱之「堂費」。訟費,包含律師費、專家證人費,以及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合理支出。相關訟費,並非「實報實償」,輸家若認為對方費用過高,有權向法庭申請「訟費評核」,由法官主持公道,作出各項「減扣」。一來一回,大約是「照價七折」至八折收數;多出的兩至三成,贏家須「自負虧額」。

 此外,在「繳存法院款項」上計算失準的人,也可以是「輸錢贏家」。借勝訴的黃和祥打個比喻,他雖贏得《忽周》二十萬元賠償,卻可能虧於訟費。事源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忽周》將為數二十萬零一元的款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繳存法院。該筆款項,是被告對原告一種「合法施壓」,若黃和祥願意接受二十萬零一元,以及《忽周》賠償截至該日的律師費,案件就此作結。若黃不願和解,而最終法院頒令之賠償,超過二十萬零一元,黃則成「真正贏家」,贏得整宗官司「由始至終」的訟費。只不過,法院倘頒令少於二十萬零一元之賠償,《忽周》只須負擔雙方於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支出的訟費,而黃和祥須負擔該日之後雙方訟費。

 法院的頒令,是二十萬!

 訴訟最沉重的開支,正是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也是正式開庭,聘請大律師對簿公堂之時。

 申張正義,竟可以是如此傷透腦筋的算計!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采風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