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5] 修例阻嚇蓄意欠薪
一名經營酒樓的公司董事,8個月內在同一地點先後改名經營三間酒樓,刻意拖欠員工薪金,被法庭判監1個月,獲緩刑2年但要清付欠薪。雖說這是首次涉及已清盤公司的董事被處以刑罰的欠薪個案,被認為有阻嚇作用,但卻不值得高興。本港每年涉及破產的欠薪個案數以萬計,到現在為止僅有一人受到刑罰,這至少暴露了兩個問題:一是執法太過寬鬆;二是現行法律存有漏洞。
當局對涉及破產欠薪案件違例僱主不僅檢控不力,而且處罰過輕,問題相當突出。本港去年的破產欠薪個案有13,600多宗,經審結被定罪的違例欠薪傳票卻只有504張。儘管罰款的上限是20萬元,但最高一宗14萬元罰款已認為是重判。一家酒樓破產欠薪,動輒過百萬元。過去五年,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共支付接近21億元,構成政府財政上的沉重負擔。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僱員須挺身指證無理違例欠薪的僱主及公司董事。但當局也不應消極等待僱員舉證,而應主動追查證據。同時,法庭也應在現有法例許可的範圍內,加重處罰,以收阻嚇作用。
飲食業界確有少數害群之馬,不斷更換招牌繼續經營牟利,卻將清還欠薪的責任推卸給政府破欠基金。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法律存在漏洞。在現有法律之下,酒樓若以有限公司名義經營,結業或欠薪時董事毋須負上個人責任。結果,造成無良僱主既可以將政府的破欠基金作為個人提款機,而自己又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當局應該考慮修例,令董事要負上欠薪的法律責任,以便案發後依法檢控,堵塞可能被無良僱主利用的法律漏洞。(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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