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6] 關於零七、零八年選舉的建議
■唐約翰
香港零七、零八年的選舉安排,可以合併起來考慮,注重從體制設計上改進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上世紀八十年代達成的中英聯合聲明,著眼於維持香港原有制度不變。在政治體制方面,確定了繼續堅持「行政主導」。行政主導的體現,固然包含多種因素和條件;在行政與立法關係上,過去港英管治時期,是透過立法局裡一批官守議員、委任議員,和佔壓倒多數的親政府議員,去配合發揮行政主導。其後英方先後取消了立法局的官守議席和委任議席,開始在香港推行「代議政制改革」,以至到中國頒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後,於一九九一年開始在香港以分區直選產生議員進入立法局。
本來曾經有政治「直通車」的構想:讓港英末屆立法局的議員,可以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的議員。不僅立法機關的組成人員如此,行政機關更是如此。然而,一九八九年北京發生政治風波後,英國政府一度參與「制裁」中國,已不存在中英合作培養香港管治人才的條件。英方在部署撤離時著手培養的是另一種力量。
對於英方在香港過渡期間加緊推行「代議政制改革」,中方認為「就是要把行政主導改為立法主導,通過提高立法機構的權力和地位來制約行政機構,並最終把回歸中國後的香港演變成一個『獨立實體』,與祖國隔離開來」。(見錢其琛《外交十記》第三二九頁,世界知識出版社)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受到許多詬病。批評者認為行政主導未能充分體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裡沒有穩定的支持。
依照現行設計,行政與立法是通過不同渠道產生,立法會議員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受邀加入行政會議的立法會議員,也並不感到有責任要在立法會裡為行政機關游說。前兩屆特區立法會選舉,還有小部分議席是由選舉行政長官的同一個選舉委員會產生,但從第三屆立法會開始,這些議席也都取消了。
與香港一水之隔的澳門,回歸以來,則一直保持由行政長官委任一部分立法會議員。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載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就是說,非選舉產生的議員可以長期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席廿三個,第二屆廿七個,第三屆規定為廿九個,而當中一直保持有七名委任議員。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時間晚於香港基本法,吸取了香港的經驗。反過來,澳門的經驗也會值得香港參考,儘管兩地情況不同。
向前展望二零一二年,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與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將在同一年裡舉行,兩者可以掛上關係,相信實際上必將相連。而在這之前的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雖然分別在零七、零八兩年舉行,也並非就不可以掛上鉤。
所以,在此提出如下建議:二零零八年舉行的香港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增加五個功能團體議席(依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四月的決定,分區直選議席也相應增加五個)。參選這新增五個功能團體議席的候選人,將在二零零七年香港特區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時,由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與行政長官一併經過選舉委員會投票選出;當選的議員待翌年第四屆立法會就任。「新五席」的議員屬於行政長官班子的組成人員,在立法會裡幫助向其他議員游說,配合推銷政策,以利發揮行政主導。簡言之,這「新五席」就是擔負溝通行政與立法的功能。
增加的「新五席」,可以是來自新的功能界別,視乎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考慮。但這些新議員除反映界別意見外,主要的職能是幫助改善行政立法關係,提高施政效能。這是一個為了香港全局發展的基本考慮。去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提到香港的政制發展應該「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
到二零一二年,由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參選的功能團體議席,可以進一步增加,使執政團隊在立法會裡有更多席位。功能團體的議員仍來自已規定的界別,而選民則不再局限於本界別,而是隨著行政長官的逐步走向普選產生而不斷擴大。這就提供了功能團體議席今後轉化的明確途徑,最終達致香港基本法定下的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以上建議,是回應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四份報告書所提諮詢,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團體或機構,拋磚引玉,希望能有助討論。(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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