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2] 遏台獨保和平的《反分裂國家法》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對於外國勢力妄圖分裂國家的行為,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一個國家未必要制定國內法,根據國際法就可以抵抗外國入侵,採取包括武力在內的任何手段驅逐侵略者,收復國土。但對本國一個當局妄圖分裂國家的行為,世界各國傾向於用國內法來處理。對於台灣本島出現的分裂勢力,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成為必要了。
在法理上,中國的國土並沒有分裂,只是在台灣出現了妄圖分裂國土的地方當局。
中國領土未出現過分裂
為甚麼說中國的領土並沒有分裂呢?因為與南北韓、與統一前的東西德情況不同。南北韓和統一前的東西德根據國際協定各有各的領土,但兩岸的地域卻是重疊的,而台灣根據國際法屬於中國。
雖然《憲法》並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但《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第二款卻明確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而在海峽另一邊,其「憲法」第四條亦稱:「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如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共同理解為中國,則其疆域是吻合的。
在這種狀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還是完整的,故稱不上分裂,而只發生如何統一祖國、實現大一統的問題。
但在李登輝推出「兩國論」,特別是在民進黨上台推行「台獨」路線以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台灣出現了妄圖分裂國土、行使主權的地方當局。
2003年11月27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了《公民投票法》。儘管在泛藍立法委員的反對下,該法排除了「國旗、國號和領土」變更的條文,但陳水扁當局死心不息,搞法理「台獨」妄圖於2006年制憲、2008年「立國」,實現其分裂國土之圖謀。
根據國際法的原理,領土、人民、政府和主權是構成國家的四大要素。在二戰期間,台灣由國際協議歸還中國。雖然兩岸尚未統一,但領土和主權並未分割。不管是「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還是「一邊一國」,唯一缺少的就是主權。但一旦台灣當局通過制憲把台灣主權歸屬於二千多萬台灣人民,而不是13億中國人民,台灣將可能成為一個國際法的主體。一旦該主體被外國所承認,則將使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成為不可能。如大陸採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國家統一問題,則恐怕反倒成為對一個「國家」的侵略。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必要
台灣當局2006年的制憲,就是分裂國土的行為。在國家實現統一之前,當務之急就是制止分裂,不能不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台灣當局2006年的制憲,也是改變台灣現狀的行為。目前國際社會也反對台灣當局改變台海現狀,《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也完全可以被國際社會所理解。
由於台灣當局的誤導,島內人民反倒不很理解《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正是為了維護台海和平,遏止「台獨」制止國家分裂。目前,島內不安於現狀、妄圖分裂國家的人並不佔多數,當然島內贊成兩岸馬上實現統一的人也不佔多數,島內大多數人還是願意維持現狀。從這個意義上說,《反國家分裂法》的制定也完全符合島內大多數人的意願。
對於外國勢力妄圖分裂國家的行為,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一個國家未必要制定國內法,根據國際法就可以抵抗外國入侵,採取包括武力在內的任何手段驅逐侵略者,收復國土。但對本國一個當局妄圖分裂國家的行為,世界各國傾向於用國內法來處理。對於台灣本島出現的分裂勢力,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成為必要了。(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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