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3] 三措施嚴懲無牌食肆
【本報訊】為加強打擊無牌經營食物業,政府建議採取多項措施予以嚴懲,以收阻嚇之效。有關行動包括:1.一旦發現有處所無牌經營食物業,食環署人員會立即對當時的負責人/公司採取執法行動;2.食環署會停止處理該食肆的牌照申請;3.假如食環署隨後檢控該負責人/公司,一經定罪,食環署在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後,或會拒絕上述處所的牌照申請,禁止該負責人/公司在定罪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申領牌照;假如食環署隨後沒有採取檢控行動,或該負責人/公司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食環署便會立即恢復處理有關申請。
衛福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還指,假如食環署發現該無牌食物業處所繼續營業,便會根據法例申請封閉令封閉該處所。不過,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因發牌申請被拒,可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亦可再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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