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4] 講史茶館:左宗棠也有牢騷 放大圖片
杖刑的慘酷,超出今人的想像太多。
郭 建
前面講到左宗棠當師爺時的跋扈模樣,不過實際上他也有吃鱉的時候:每當他代東家起草有關刑事司法審判的公文,往往會被刑部駁回,不是被指責適用法條錯誤,就是被指摘供、證之間存在漏洞。
案牘煩瑣 英雄氣短
左宗棠極其自負,一直自比諸葛亮。可是他只是喜歡策劃軍機大事,對於一般政務的認真程度遠遠比不上事必躬親的諸葛亮。面對煩瑣的法律和刑部的苛求,他只會大發牢騷。他的推薦人胡林翼聽說後,趕緊寫信鼓勵他,建議幕府另外聘請「精曉例案之刑名幕」,把司法審判事務轉給刑名幕友,左宗棠專攻軍情大事的奏章。同時又說西漢時太尉周勃,雖曾領兵百萬,可不懂法律,一旦入獄,任憑獄吏欺侮玩弄,因此大才不理案牘古已有之。最後官場老手胡林翼也歎苦經,說是大清的法典簡單而條例為多,案牘要求如此煩瑣,不過是給了部裡的書吏生財之道,真令「英雄氣短」。
胡林翼的這封信大致可以說明為什麼主管司法審判事務的刑名師爺在衙門幕府裡排名第一的原因。
詩文平平 律例細密
中國古代地方政府司法審判是排在首位的重要政務,比如《明史.職官志》介紹知縣的職責就是這樣說的:「掌一縣之治理,決獄斷辟,旁理民務」。清代的法律又非常複雜,刑事法典《大清律例》中有436條律條,以及1000多條條例,條例是逐年奏准皇帝頒佈的單行法規,其中不少是和其他律例條文有矛盾的。此外有關官員處理事務的具體要求是由另外的《吏部處分則例》來規定的,這部52卷之多的法典詳細規定了各類政事的處理細則,官員如有違反,就要受到罰俸、降級甚至罷官的處分。所以清朝人說大清「詩文制器」都遠遠比不上古人,而「律例之細」可以排在遠超古人的3件事之首(《庸閑齋筆記》)。
一百棍以上,別找州縣
而清代司法程式的複雜性也可以和這「律例之細」媲美。州縣作為初審機關,受理一切案件,但卻只能自行裁判其中處罰責杖一百以下的案件,以上的徒、流、充軍、發遣、死刑案件,都要由州縣偵查、初審,擬定判決意見,然後案件經過一層層衙門的複審,各自提出自己的判決意見,直到具有終結判決權力的那一個衙門為止。
一般來說,徒刑由省的按察使司確定判決,流、軍、遣及一些重大的死罪案件由各省的巡撫、總督判決(都必須經過朝廷批准),死刑案件一律要經過朝廷複審。如果下級對於案件所擬判決被上級認為不妥,就會遭到駁詰,被認為錯誤的,就要遭到處罰。而上級的看法往往並不是從法律角度出發,比如死刑案件中的斬監侯、絞監侯案件,都要經過秋天舉行的朝廷大臣會審「秋審」定案,而「秋審」中判為「情實」(處死)或「緩決」(留待下一年秋審決定)、「可矜」或「留養」(免死),並沒有一定的具體標準。所有這些審判方面的公文往來都有固定的體例,有時間上的嚴格限制。為了應付這件頭等大事,專門聘請來的刑名師爺都必須要熟悉律例,以及審判方面的種種慣例、成案,能夠起草種種文件,是這方面的專家。
官員擺樣子而已
刑名師爺一般至少要經過3年的學習和實習,才能夠掌握這一技能。刑名師爺的職責一般為:起草是否受理案件的「批詞」,對受理的案件劃定傳喚的範圍,確定審理的時間;刑事案件則要起草案情通報「通詳」,整理審訊記錄,起草有關案件的報告「申詳」,草擬判決的罪名和刑罰「看語」。除了不能登堂問話、宣判外,審判的其他事務實際上都是刑名師爺在負責。所有一直有研究者認為,清代審判之名在官,而審判之實在幕。(紹興師爺系列故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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