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5] 國泰敗訴員工追薪3.5億 放大圖片
【本報訊】高等法院裁定3名國泰航空公司機艙服務員,控告資方違反僱傭合約勝訴。法官判詞指出,按照國泰的僱傭合約,僱員每年可以獲得一個增薪點,而資方在1999年單方面暫停自動調升增薪點做法,並於恢復制度後調低員工的薪金增幅,是違反僱傭合約及僱員合理期望。頒令聲明代表4200多名員工的3名原訴人,有權追討涉及的損失薪酬。工會估計,有關款項達3億5000多萬元。
提出訴訟的是3名機艙服務員,他們分別於1986年、1993年及1995年入職。他們指出,按照國泰航空僱傭合約條款,他們每年都可以按照薪級別,獲得一個增薪點,即相等於加薪2.6%至4%,不過,公司自1999年起,以經濟不景為理由,停止每年按照薪級別增薪點加薪,並凍結薪酬,改變有關慣例,違反勞工合約的「隱含條款」,事件影響他們日後的薪級點增幅。原訴人因此尋求法庭頒令,聲明國泰的做法是違反僱傭合約。
從99年起重新計薪
根據高院法官芮安牟的裁決,國泰如今需由1999年起,重新計算所有於1996年後入職員工每年增薪後應得的薪酬。由於個別員工可能與國泰簽署過某些特殊條款,因此最終賠償金額仍有待統計。3名原訴人當中,最遲一名於1996年入職的機艙服務員Biaspal Sushil Dev透露,他有權追討的金額已達十多萬元。
員工聽判 喜形於色
廿多名到場旁聽的工會成員,知悉判決後均喜形於色,部分更互相擁抱作出勝利手勢,與神色凝重頻打電話的國泰代表形成強烈對比。其中已離職的原訴人Calleja Maria Victoria Santos,雖對其他同事受惠表示高興,但強調今次事件需帶上法庭才得以解決,是一個「甜中帶苦」的勝利(Bittersweet victory)。
國泰早前爭拗指,僱傭合約中並無清楚列明僱員享有每年自動增薪的權利,合約中附帶的每年增薪表,只為鼓勵員工而設,但國泰擁有酌情權,決定是否遵行。
不過芮安牟法官對此不表贊同,認為若國泰有隨時否決每年增薪的權力,則增薪表根本不對員工起鼓勵作用。
法官又指合約內有條款寫明,若員工於入職五年內請產假,則不可享有每年增薪權利,換言之,其餘所有員工均應享有這項福利。芮安牟因此裁定,增薪表對國泰具法律約束力,國泰員工除應享有每年增薪的福利外,每年增薪的幅度亦不應較1999年前的平均數百分之三點五為低。
法官:國泰未計通縮
對於國泰辯稱它們不可能會採納一個只容加薪不容減薪的薪酬方案,芮安牟法官亦有其獨特見解。他認為,國泰於八十年代訂立有關薪酬方案時,香港經濟正值通脹年頭,國泰當年根本無預計香港會於金融風暴過後陷入通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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