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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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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0] 文化產業應切實承擔社會責任

■朱樹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隨著中國加入WTO,跨國文化集團開始從多領域進入,由於中西在社會制度、價值觀念上不盡相同,本土的文化產業能否保持自己好的傳統文化和價值觀念,也是應對「國際文化霸權」必須堅守的社會責任。本文對如何加強中國文化產業的社會責任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

 本文圍繞「建設和諧社會」這個主題,談談企業界,特別是文化產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

中國文化產業有特別使命

 這個問題涉及到企業和社會的關係是否協調,是建設和諧社會不能迴避的。特別是我們國家的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相比,有著特殊的使命,直接關係到居民素質的全面提高,關係到整個社會價值觀、道德觀的建設培養。所以,文化產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效益,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這個責任不僅包括一般企業需要遵循的勞動者權益、環境保護、就業權益等,更包括推進整個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優秀文化的責任。

 目前,在文化產業發展中,我認為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過度追求商業運作和市場效益,還有把文化「標籤化」、形式化的傾向,以及一些低俗風氣的出現,例如在有些報刊、圖書、電視、網絡、手機短信中,迎合獵奇心理、渲染感官刺激的內容……,已經是一種文化「公害」。

 如何使文化產業的社會責任不是停留在口號上,而是落到實處。我提出4點具體建議:

 第一,發起文化產業社會責任盟約。在行業准入上,凡進入文化產業的公司,均加入盟約,向社會承諾提供健康的精神產品和服務。

 現在,在國際產業界,已經開始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企業間相互制約的條件,中國企業要融入國際產業圈,也繞不開這個問題。文化產業更是如此。為此,建議國內各個地區要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的非政府機構和行業組織,以社會責任盟約的形式,加強相互監督和集體自律。

 第二,探討出台我國文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標準認證。

 目前,國際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逐漸標準化和條文化。例如被許多跨國公司接受的SA8000標準,就是把企業社會責任量化為具體的指標,並成為行業互認的產品以及服務的「通行證」。鑒於文化產業的特殊性,我認為,更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出台符合我們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宗旨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三,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中,加入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

 我注意到,歐美許多國家的企業法中已經或多或少地出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明文約束。如果從法律層面約束文化產業的社會責任,將是非常有力的手段。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增加消費精神產品的保護,特別是對未成年消費者保護。又比如,盡快建立各種文化產品的分級審核制度。由於目前文化消費產品很多,又很少是「老少皆宜」的通用品,只有依法分級管理,才能使整個市場豐富而又有序。

 第四,由於文化兼具事業和產業的雙重性,所以必須建立相應的文化獎勵機制和文化扶持政策。

 在這方面,建議在政府的引導下,鼓勵發展民間文化發展基金或慈善基金,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第一,資助和發展廣大農村、鄉鎮地區的社區文化和公益文化;第二,保護開發民族文化資源,扶持傳統文化的普及教育,使優秀的傳統文化,成為全民族薪火相傳的精神財富。(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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