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2] 講史茶館:好心也會做壞事 放大圖片
郭 建
師爺的看家本領就是熟悉法律,並且熟悉如何將法律條文適用於具體案件。而在適用法律時,強調還要注意「避律」,防止僵硬適用法律而使案件複雜化,導致被師爺們認為是不必要的麻煩,從而影響案件難以通過上級衙門的覆審,並且也容易牽連無辜者入案。
拆東牆補西牆
乾隆年間曾有這樣一個案件:有一位已婚的良家婦女與他人通姦,後來姦夫帶她私奔,幾經輾轉,終於被人捉拿到官。按照當時的條例,「因奸誘拐婦女出逃」,罪應發遣(發往邊疆給駐防官兵為奴,是僅次於死刑的刑罰)。案發州縣的刑名師爺在草擬判決意見時,斟酌再三,覺得本案中那位婦女並非完全被動,如果按照法律來處罰姦夫似乎太過嚴厲了。於是他就自作主張,把案情改為:該婦女係主動逃離夫家,在途中與姦夫相識而成婚。他以為這樣一來,姦夫的罪名就變成了「知情娶逃亡婦女」,不過是個徒刑罪名而已。可是他沒有想到,如此判案,該婦女就成了主動逃亡並背夫改嫁,正合法律上另一條重罪罪名「婦女背夫自嫁」,應該被判處「絞監候」,是個死罪罪名。
這位師爺想減輕一方罪責,卻大大加重了另一方的罪責。案件上報到府即被駁回,而那名婦女更是在覆審時得知自己已背上死罪罪名而大聲喊冤。那位師爺這時後悔莫及,趕緊起草申文,請求上司發回重審。大費周折,結果仍然以「姦夫拐逃」來定罪。這件事連累東家遭到參劾,師爺只好引咎辭官而去。
審判七缺一
在適用法律時,除了要防止出現上述這樣的錯誤外,還更要注意「活用」法律條文。這是幾乎所有的幕學教科書都強調的,因為簡單的適用法律被認為只是書吏的本事,而作為「佐治」的士人,師爺要注重的是在適用法律時能夠體現「天理人情」。比如這樣的一個案件:也是在乾隆年間,蘇南的一個縣裡破獲一起私鑄銅錢的案件。同案犯一共八人,抓獲七人。按照當時法律,「私鑄銅錢」首犯(「造意」犯,即主謀者)斬監候,從犯減一等,發遣為奴。被抓獲的七個人在受審時都異口同聲的供述,是那個在逃犯主謀、並糾結他們入夥。該縣於是就將這七個人發遣新疆,繼續通緝在逃犯。
「自首減刑」是活門
過了兩年,那個在逃犯在蘇州因為其他的案件而被捕獲,被解送到案。審訊時,那人百般叫冤,說是已被判刑的那七個人裡的某某才是首犯,是他和那些人串供來陷害自己。無論如何用刑,那人都決不改口認罪。那七個人犯遠在新疆,根本不可能押解回來對質。而這樣的口供報到上級,原審就算有誤,主審官員都要受罰。那知縣急得團團轉,而幕中數位幕友也一籌莫展。只得邀請鄰近幾個州縣的師爺們來會商。這時一個松江籍的老師爺韓升庸出了個主意:可以把案件情節改為該犯「聞拏自首」,然後勸說該犯承認是首犯。因為按照法律,「聞拏自首」可以減刑一等,這樣該犯就逃過死罪(死罪雖有斬、絞二等,但在減刑時作為一等來減),也不過是發遣新疆而已。
那知縣的幕友聽了,如獲至寶,趕緊回去向東家說明。那知縣依計而行,把那個案犯提出來曉以利害,那個案犯也就坦然應諾,這樁案件就此解決。
這個案件後來被汪輝祖收錄在《佐治藥言》這一幕學指導書,他還發揮說:法律裡有關自首減刑的規定是一扇「活門」,類似的麻煩案件都可以運用這個「活門」來解決。在「用律」的同時還要注意「避律」,這樣才算是真正懂得法律精髓的好師爺。(紹興師爺系列故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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