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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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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學者指基本法已考慮任期

 【本報訊】前基本法草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已考慮過特首出缺的問題,才規定負責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以便補選特首只擔任原有特首餘下的任期。

 廉希聖說,填補出缺後的特首的任期問題,應從《基本法》整體、聯繫相關條文來理解,不能只看某條文。他指出,本來《基本法》的徵求意見稿考慮,選舉委員會在選舉特首之後解散,後來考慮到特首缺位問題,才規定在2007年之前,「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目的就是為了便於補選新的特首,以完成剩餘任期,因此新特首應該是做到07年。

 廉希聖認為,新特首擔任的只是剩餘任期,仍是在第二任內,「而且不到一半任期,不能算一任。如果他獲選為第三任特首,理論上是可以再連任的,也就是可以達12年。」

王友金:「新的」應指餘下任期

 中文大學亞太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友金亦在報章撰文指出,現行《基本法》第53條第2款規定確是「新的行政長官」,不是「新一屆行政長官」,兩者意義是有寬窄的不同,前者應指繼任董建華餘下兩年任期的新的行政長官,如果是指後者五年為期的行政長官,一般是稱為「新一屆的行政長官」。

 他續說,附件一的規定是以800人選舉委員會選出第一屆第二屆行政長官,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可另作安排。這也就是說,第一屆選出的行政長官已任期屆滿了,第二屆選出的行政長官,其任期還有兩年就提前辭職,除了由政務司代理職務6個月外,就要選出一位新的行政長官,履行董建華剩下的任期,即新行政長官按照多數國家以及內地的作法,都是履行剩下任期的職務,屆滿之後才選出新一屆的行政長官。

五年為期違附件一規定

 王友金認為,如果以五年為期選舉新一屆的行政長官,則違反附件一的規定:如按照兩年為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一是符合附件一的規定,因為附件一可以補選第二屆行政長官的缺額,選舉委員會到7月就要解散;二是按照第45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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