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公會昨日再度聲稱,公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6條及第53條的字句、背景或目的均不支持根據第45條因行政長官缺位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行政長官的所餘任期,也不支持該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不應為第46條所載的5年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