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6] 如期選舉新的行政長官具迫切性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不論出現任何目前預料或難以預料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政府務求做到:(一)如期舉行合法的補缺選舉。(二)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同步,提前不能超過半年。建基於此,則《基本法》不同條文之間就可以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解決因行政長官缺位引發的種種複雜的法律和政治問題。
2005年3月10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以健康理由提出辭職。3月1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第433號,批准董建華辭去行政長官職務,即日離職。是日晚,代理行政長官在召集行政會議開會後,又隨即召開記者招待會,決定在7月10日由2002年選舉董建華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舉行補缺選舉新的行政長官。
七月十日補缺選舉日
中央政府果斷接受董建華的辭職是英明的,也是必要的。董建華選擇在被提名擔任政協副主席後提出辭呈的3月10日屬於臨界時間。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在行政長官缺位的120天內要舉行補缺選舉,而進行補缺選舉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又將於7月13日解散,可以說7月10日為補缺選舉日是唯一可以選擇的時間。如中央政府拖延批准董建華的辭職,則可能出現沒有選舉委員會可以進行補缺選舉新的行政長官,代理行政長官在六個月代理期滿又無法繼續代理而出現的權力真空。
選委會組成起算問題
之所以出現如此驚險情況,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根據《立法會條例》將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日期訂為2000年7月14日,而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故第一屆選舉委員會將於2005年7月13日解散。
但這種組成起算是錯誤的。該選舉委員會為了履行《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選舉第二屆(2000)六名立法會議員的工作而提前成立,但在第三屆(2004年)立法會組成後已經結束。
至於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不論其成員是否與選舉六名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相同,應有獨立的組成的起算日期。該日期應當是2002年上半年,而不是2000年7月14日。香港特區政府在提出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草案時應作出相應的修訂。這樣修訂才符合《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的任期同步的規定。
補缺選舉所需的準備工作
從行政長官缺位起計至7月10日補缺選舉日,時間只有120天,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工作非常繁重,十分緊湊,環環緊扣。據初步分析,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起草《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討論通過、選舉委員會進行補缺登記和選舉、政府公布800人選舉委員會名單、參選人報名及資格審查、候選人提名拉票以及正式投票等程序。任何一個環節稍有失誤,均將影響選舉的如期舉行。
可能出現司法覆核和選舉訴訟
樹欲靜而風不止。在這期間以及選舉過後的一個短時期,均有可能出現司法覆核和選舉訴訟。香港傳媒報道,香港已有人準備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提出司法覆核,也不排除2004年立法會選舉落選的前任議員因喪失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資格而申請司法覆核。(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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