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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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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6] 反分裂法穩定兩岸現狀

■張炳良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系教授

 反分裂法並非一部強迫台灣立即與大陸統一的法律,因此難得出所謂「難免一戰」的結論。這部法律留下和平統一的較大空間,大陸對台的基本國策未見改變。

 從另一角度看,有了反分裂法,台當局亦可能取得為其「台獨」政綱解套的台階,把不「急獨」的原因歸於該法,令其成為穩定兩岸現狀的法律框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下簡稱「反分裂法」),目的是反對及遏制「台獨」勢力分裂國家。之前,國際上對反分裂法多所揣測,有認為它乃為動武開路,而對岸的反應也十分激烈,稱之為「戰爭動員令」。

 細讀反分裂法的具體內容,應不會對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得出難免一戰的悲觀結論。關鍵之處,在於反分裂法並非一部強迫台灣立即與大陸統一、亦並非授權行使武力以達致統一的法律。什麼時候用武?按反分裂法第8條規定,是當「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反分裂法在用詞上,針對台獨「分裂」勢力,顯然反映了對台灣分離主義的較狹義精確的定性。

對「一個中國」的表述

 反分裂法第2條說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而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此乃向來北京當局對兩岸統一問題的表述。第3條確認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如此一來,也就同時承認了由內戰的歷史原因所造成今天一國內兩岸分治分離的局面。上世紀九十年代雙方達致的所謂「九二共識」,也正是建基於務實地面對這段歷史——「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容許台灣當局堅持其「中華民國」的法統,讓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由歷史去解決。一天台灣當局不放棄其中華民國憲制,則相信兩岸不至於要兵戎相見。

留下和平統一較大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反分裂法未有明文兩岸統一的具體模式,只說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甚至未有規定統一後中國的國號必是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有一段時間,大陸官員堅持「一中」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已不如此表述),顯然留下和平統一的較大想像空間。

 儘管反分裂法授權政府在必要時採取非和平方式,但主調仍是尋求通過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去達致統一。爭取和平統一、不排除武力統一,長期是中央政府的政策表述,自七十年代以來已多次由領導人(包括已故鄧小平)向國際社會宣示。現在,雖然通過反分裂法,但基本國策未見改變或收緊,只不過更清晰地向台灣當局及人民,以至美日等國,申明北京的政策底線:就是一旦台獨變成具體分裂行為(如更改國號)、令目前兩岸現狀改變時,則大陸將沒有選擇,只有動武一途,而反分裂法就旨在表達國家上下這種決心。的確,在國家民族立場上,任何一個領導層(共產黨的也好、其他黨派也好)都不可能面對台灣正式獨立分裂而無可奈何。

 北京透過反分裂法把底線說得坦白,至於是否去硬闖逾越,則由台灣當局去決定,後果自負,反而把球交給對岸那邊,有助於扭轉及穩定局面。去年底台灣立委選舉結果,已清楚顯示,台獨基本教義派的訴求(如立即「國家正名」、廢除政府企業及其他機構的「中國」稱號)乃偏離主流民意,致民進黨及台聯均告失利。當前台灣民情雖然本土化意識高漲,不熱衷於與大陸統一,但卻認同加強兩岸交流通商互動,沒有強烈即時獨立建立台灣國的訴求,也真的怕這會迫使大陸動武。

台方不越軌 大陸就不打

 從另一角度看,有了反分裂法,陳水扁政府及民進黨也變相取得了為其台獨政綱解套的台階,把不急獨的原因歸於大陸的備戰動員,從側面鞏固扁政府的「四不一沒有」承諾。反分裂法也就變成穩定兩岸現狀的框架,台方不越軌,大陸就不打。這樣便和平共存了。若雙方有效地掌握分際、運用政治智慧,反可從此著眼著力於如何維持兩岸和平發展互動關係之上,待大陸經濟進一步發展、社會進一步開放自由及政治進一步開明民主化,則台灣人民在此消彼長下,也會對統一少一點抗拒。最終來說,統一必須解答「對台灣現狀可帶來什麼好處?」的問題。

以新思維處理兩岸關係

 反分裂法第6、7條鼓勵「三通」,並提出兩岸可就正式結束雙方敵對狀態、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及台灣在國際上的活動空間等問題展開協商談判。雖然條文用語空泛,但可以看到,乃一定程度上回應了早前陳水扁提出的兩岸和平發展架構。陳水扁去年「雙十談話」,表示願意在「九二香港會談」的基礎上與大陸恢復協商談判,又申明「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未有把台灣的立場推向死角。若兩岸皆知所進退,則某種良性互動的協商談判過程仍是指日可待。最根本的,就是北京領導層及台灣朝野均須以新思維、新角度去看待未來兩岸關係,少一點各自的教條主義,多一點務實共存、和平發展的胸襟,一切以人民福祉為本。(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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