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7] 糾纏「二五之爭」意在干擾特首補選
■正 平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自從董建華先生請辭行政長官的消息傳出以來,香港社會圍繞繼任特首的任期問題已經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各方意見,主要有三種看法:一是認為特首出缺是一種特殊狀況,補選特首應只完成原任特首的餘下任期,如果新任特首在7月10日選出,其任期應為兩年;二是認為只要特首是依法選舉產生的,其任期就應當是基本法第46條規定的五年完整任期,沒有任何例外;三是認為基本法對特首出缺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沒有清晰的規定,應當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或者修改基本法,使之明確化。3月12日,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記者會上宣布,經過與內地法律專家交換意見後,特區政府認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補選特首任期應為原任特首的餘下部分,到2007年6月30為止。至此,「二五之爭」應該說已經有了結論。但一些「民主派」議員堅持「五年任期」的說法,有人甚至揚言要提出司法覆核,使特首補選尚未舉行已經蒙上了一層陰影,不少社會人士擔心出現領匯事件的翻版。
實事求是地說,基本法對於行政長官出缺後繼任特首的任期,到底是完整的五年,還是原任特首的剩餘任期,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五年任期」是基本法規定的常態,不適用於特首中途離任的情況,「兩年任期」比較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香港的實際情況。
第一,根據特區政府和內地法律專家的解釋,基本法第53條在起草過程中,曾專門將原草案中的「新的一屆行政長官」改為「新的行政長官」,說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行政長官缺位時選舉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只是指一個繼任者,不是新一任或新一屆。也就是說,中途離任特首和補選產生的特首,是同一任內前後時間接續的特首。這種表述和基本法附件一的有關規定,即「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表述上是有明顯區別的。
第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任期規定,是與同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相一致的,如果把補選特首的任期解釋為完整的五年,將產生第二屆選委會選出第三屆特首、第三屆選委會選出第N屆特首的荒唐情況。具體來說,如果2005年7月選出的特首任期是五年,那麼按照基本法規定,本屆(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在2005年7月13日任期終結後,應由新產生的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第三屆行政長官,但那時的行政長官已在任期中。這種行政長官不由同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情況,必然對行政長官和選委會的權威性、認受性造成嚴重損害,如果中間再有行政長官中途離任,情況將更為混亂,甚至衝擊整個選舉制度。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指出,「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具體辦法可「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這既說明2007年選出的行政長官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此前進行的特首選舉,只能是填補第二任行政長官空缺的特首選舉,其任期理應是完成第二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也說明如果將2005年7月選舉的特首任期確定為五年,將違反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可作「適當修改」的規定,可能是無效的。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已宣布,7月10日進行特首補選。現在距離補選的時間已經不足四個月,特區政府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文匯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