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7] 出缺補選只做剩餘任期
■劉夢熊
報載,港府拍板補選特首的任期為兩年,「四十五條關注組」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先生指責此決定是「對『一國兩制』最大的衝擊」。這值得商榷。
補選特首的任期究竟是兩年還是五年,由於《基本法》及《特首選舉條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出現不同理解在所難免,但任何討論必須基於理性,前提是以保持香港社會的穩定、繁榮、發展為重。
筆者雖不是法律界專業人士,但憑常識可以判斷,港府關於補選特首任期只有兩年的決定是有法理依據的:
第一,根據《基本法》組成的現存八百人第二屆推選委員會任期至今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該推委會的職責,只是推選第二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於第二屆特首於今年三月十三日中途出缺,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必須在今年七月十日由尚未任期屆滿的第二屆推委會負責補選。顯而易見,由此補選產生的只是第二屆「新的行政長官」,而不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試問,若由第二屆推委會去選任期五年的第三屆特首,豈不是越俎代庖嗎!所以,補選特首任期為兩年去完成第二屆特首剩餘任期才切合第二屆推委會份內職責!
第二,眾所周知,「一國兩制」是指中國內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湯家驊先生批評「補選特首任期為兩年」是甚麼「對『一國兩制』的最大衝擊」,豈不是說補選特首任期「兩年」就是社會主義制度,任期「五年」才符合資本主義制度,任期「兩年」就是把內地一套搬來香港?這令人匪夷所思。
其實,補選後做剩餘任期是全世界通行做法:美國憲法規定一屆總統任期為四年,一九六二年十一月肯尼迪總統遇刺,約翰遜繼任總統,是先完成肯尼迪剩餘任期才進行下一屆大選;一九七六年,尼克松總統因「水門事件」辭職,福特繼任,也是先完成尼克松剩餘任期;台灣「憲法」也是規定一屆「總統」任期為四年,一九七五年四月,蔣介石「總統」因病去世,嚴家淦繼任,也是完成蔣介石的剩餘任期就下台……等等,可謂不勝枚舉。
以上事例中出缺補選只做剩餘任期的美國、台灣實行的難道不是地地道道的資本主義制度嗎?「出缺補選只做剩餘任期」是選舉條例的其中一項條款而已,根本與社會制度扯不上關係,既然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內地普遍都通行,為甚麼香港依照《基本法》立法原意和第二屆推委會職責任期將這次補選特首任期定為剩餘的兩年就成了「對『一國兩制』最大的衝擊」呢?這是否符合事實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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