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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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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反分裂法是遏「獨」銳器

■陳鑑林 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

 《反分裂國家法》豐富和加深遏制「台獨」之內涵與手段,尤其是充分發揮法律武器之效用。顯示了中國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日臻務實與成熟,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之做法具有重要與深遠的意義。

 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零反對票的表決結果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頒發該法的實施令。至此,一部針對台灣問題的特別立法——《反分裂國家法》正式生效並啟動施行,與此同時,亦標誌著中央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進入了法治的時代。

 依法遏制「台獨」,依法反「獨」促統,努力實現國家的統一大業,是每一個有血氣、有民族感、愛國心的中國人呼之欲出的心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的主權不容挑釁,國家領土的完整性更為珍貴;誰若要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局面,誰將成為歷史的罪人。

依法遏「獨」 名正言順

 現行的《反分裂國家法》不僅從法律層面上明確提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還明文規定:一旦出現「『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時,「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從而「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可見,《反分裂國家法》之有關規定,是豐富和加深反「台獨」之內涵與手段,尤其是充分發揮法律武器之效用。縱觀以往,反「台獨」問題是停留在歷史觀念和民族大義的層面,現在轉為從法律層面解決和處理,更具說服力,更出師有名,名正則言順。這亦顯示了中國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日臻務實與成熟,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之做法具有著重與深遠的意義。

維持兩岸現狀

 此外,以法律形式規定「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以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發展兩岸關係」之提法,都表明了中央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堅持和平統一的極大誠意,台灣同胞應該從《反分裂國家法》中體會到中央政府對廣大台灣同胞的關懷備至。法例打擊的目標是一小撮「台獨」分子,對廣大台灣民眾而言,法例中更多的公佈多項具體政策及措施,照顧台胞的利益及旨在促進兩岸的交往。《反分裂國家法》,實質上可以說是一部「促進和平統一」之法律。一言蔽之,國家領布《反分裂國家法》運用法律手段維持台海兩岸之現狀,是行之有效的反「台獨」措施;而《反分裂國家法》的產生,對於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完成統一祖國大業,又是至關重要之法寶。

 今次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雖說是以反對分裂台灣為目標,不過香港作為是國家的行政特區,屬國家的一部分,港人亦是國民的一分子,同是炎黃子孫,同為中華民族,反對分裂國家,促進兩岸統一,匹夫有責,人人有份。所以,我們香港同胞包括廣大的海外僑胞,均應支持國家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支持國家早日實現完成統一祖國之大業,並希望我們港人能在反「獨」促統的事業上,更加積極地發揮出應有之作用。(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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