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9] 律師會:補選特首應任五年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繼香港大律師公會後,香港律師會亦於昨日發表聲明,指基本法第46條的條文並不含糊,根據普通法,可以用條文本來字面意思理解,毋須考慮立法原意,因此特首任期應為5年。聲明又批評,特區政府將繼任行政長官任期定為兩年,理據說服力不足。
律師會在聲明中稱,根據普通法闡釋,條例須根據其實際字眼作出解釋,只有在條文不清晰或含糊時,才需要考慮立法原意。基本法第46條條文並不含糊,字眼亦清晰,除了條文本來的字面意思外,再於條文上加上其他解釋是不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