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19] 梁振英:拖延補選損穩定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對於有所謂民主派議員聲稱要就補選特首任期提出司法覆核,甚至向法院呈請選舉無效,身兼全國政協常委的特區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表示,無論有人採取甚麼行動,如果對7月10日的行政長官補選造成任何拖延,或者令特首職位繼續出缺,而不能符合基本法要求在6個月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對香港社會、對香港政局的穩定都是不利的。他希望,任何人如果有此想法,都應該三思而後行。
若釋法宜早於法院裁決
被問及當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時仍有爭議,最終是否需要人大釋法時,他認說,有意見認為人大釋法可以避免爭議,而他認為,如果要釋法的話,最好是在法院就此問題有了裁決之前,否則部分人士可能認為人大推翻了法院決定或干預法院決定。「即使這做法無論在法律或憲制上有多麼適當都好,在政治上,大家不一定能夠理解。」
對於補任特首的任期爭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在與傳媒聚會時指,《基本法》將07年前特首的產生辦法寫在附件一內,其立法原意是確保香港在回歸後的10年,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
譚惠珠:任期跟屆非跟人
「既然《基本法》附件一的框架限定第二屆特首的任期,不能衡破07年的關口,特首任期亦是『跟屆不跟人』」。換言之,7月選出的新特首,其任期只有2年。
立法原意保10年穩定
譚惠珠昨日透露,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政治體制小組舉行了19次會議,並提出30多項政制方案,最後敲定07年前的特首均由800人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方案,目的是希望在回歸後的10年,香港可以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故有關補選特首的條文在3年間前後作出3次擬稿後,亦以「新的行政長官」定稿,確定「維持10年穩定」的立法原意。
對於07年後如遇特首出缺,補選特首的任期是否為5年,譚惠珠則回應:「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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