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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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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9] 釋法使「原則性法律」具體化

■張海祥 時事評論員

 《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它是特區內所有法律制訂的原則和基礎,在具體執行的時候難免出現爭議。因此,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對相關的條文作出相對具體的解釋不但不是「任意」,而且還是「必須」。人大釋法只會使「原則性的法律」更具體化,是實踐「一國兩制」的「披荊斬棘的過程」。

 中國宋朝大史學家司馬光在他的畢生力著《資治通鑑》開卷之初就有這樣的論述:「臣聞天子之職莫大於禮,禮莫大於分,分莫大於名。何謂禮?紀綱是也」。「紀綱」,在中國古代的解釋,就是「法度」或「行為準則」。儘管人們常說中國封建時代皇帝是那麼專權和獨裁。然而,中國古代皇帝貴為一國之君,位居千萬人之上,事實上他的個人行為,包括個人權力的行使、生活方式、皆受到一套所謂「禮」或「紀綱」的行為規範所約束,並常常受到輔政的宰相及大臣的監察和規勸。

在什麼情況下釋法

 以現代人的語言來理解,「紀綱」就是國家的「憲法」。一個國家的「憲法」不但約束了國家領導層權力的分配和行使,同時亦規範了這個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制度、相關的政策制訂程序、以及國家內各個制度賴以運作所需的法律基礎。由於「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的基礎,因此,「憲法」一旦制訂下來,並不可以在任何時候都能作出任意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以來,只對國家憲法進行了四次的修改。然而,鑒於「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制訂的原則和基礎。因此,社會一旦遇上在某些法律問題上出現了爭議,並在具體執行上可能與國家「憲法」的條文或原意相矛盾的時候,這個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就有可能需要對國家憲法中相關的條文作出相對具體的解釋。

釋法令「原則性法律」具體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其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轄下的一部地方法律,它的最終解釋權亦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它是特區內所有法律制訂的原則和基礎,在具體執行的時候難免出現爭議的地方。因此,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對相關的條文作出相對具體的解釋不但不是「任意」而且還是「必須」。因此,行使對「憲法」的解釋權,只是將「原則性的法律」作出「微觀調節」使其更能在具體的層面獲得順利執行。這是一個「原則性的法律」具體化的過程。對「憲法」行使解釋權,只會使「原則性的法律」更具體化。解釋權力的行使並不存在「任意性」,是以亦不會導致怎樣的「法治基礎受損」或「憲政危機」的後果。

《基本法》是中國的法律

 自前特首董建華辭職後,繼任人的任期是餘下的兩年還是五年卻被一些議會內的政客拿來作政治爭議的議題。其實,《基本法》作為中國的法律,以「約定俗成」的原則出發,國內對相關問題處理的方法是可以借鑒的。

 為了要使「一國兩制」的實踐獲得成功,人大常委會在需要時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正好是實踐「一國兩制」的「披荊斬棘的過程」。(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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