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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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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確保新特首如期合法產生

■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針對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是兩年還是新一屆五年的爭議,本文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談話指出,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有關條文,新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該是延續第二任行政長官未完成的任期。本文認為喬曉陽的有關解釋理據充分,具有權威性,建議香港社會從穩定大局的角度出發,確保新的行政長官能夠如期和合法地產生。

 3月12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等人在北京與出席「兩會」的部分港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港區法律界政協委員會面,討論在行政長官請辭後、新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包括本人在內的香港法律論壇部分發起人也有參與。本人認為,在香港社會眾說紛紜之際,有需要引述會面的情況及討論要點,以助社會更充分了解有關問題的法律依據。

「新的」是指個人而不是任期

 喬曉陽說,要理解新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不能單純從個別條文來看,要從基本法起草過程、整個行政長官產生安排以及相關條文聯繫起來研究。他說,有關基本法五十三條的起草過程,是經歷了幾次的修改。1987年12月12日第六次草委全體會議上審議第五十三條時,第二款行文為「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有草委提出要明確新產生的行政長官是否算一屆的問題。在1988年4月28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通過的《基本法徵求意見稿》上就寫明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不過,在1989年1月14日草委第八次全體會議席上,「一屆」兩字被刪去,恢復為「新的行政長官」。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基本法,續用了「新的行政長官」。從上述可以看出,基本法的原意是明確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並非是新的一屆,而是延續上一位沒有完成的任期,「新的」是指個人而不是任期。

選委會五年任期與特首配套

 喬曉陽還說,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所適用的法律條文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五十三條指出,「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這是適用於特首補選的關鍵性條文,它明確指出在補選的情況下,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基本法四十五條,即按照附件一的方法產生。按照附件一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五年,而不是在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後即時解散,其立法原意是如果該任出現行政長官缺位時,就由選委會負責補選產生新的行政長官,選委會五年的任期原意是與是任行政長官五年任期配套,其補選產生出來的行政長官不可能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

46條不適用出缺下產生的特首

 另外,喬曉陽指出,附件一第七款提到「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顯示之前的行政長官是第一和第二屆。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4月26日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強調了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是第三任,因此,今年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不可能是第三任,其任期就只能是延續第二任還沒有完成的任期,不可能為正常一任的五年。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提到的五年任期,在目前來說只適用於正常的一任行政長官,並不適用在出缺情況下產生的行政長官。在條文上,五十三條也是提及四十五條而沒有提到四十六條。

  本人認為,喬曉陽是負責解釋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他的解釋具有權威性。而且,本人也認為其解釋理據充分和具說服力,我們應該以1997-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整體安排及聯繫有關條文來理解新的行政長官任期。這樣也符合普通法的原則,因為,即使從普通法的觀點看,也要看整部法律條文的構思和安排,不能單純就看某一點。

人大釋法可防節外生枝

 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對基本法有關補選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立法原意不夠了解,這並不為奇。現在既然問題已經比較清楚,為了社會的穩定和從大局出發,特區政府需要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有關條文,進行本地立法使之進一步具體化,確保新的行政長官合法性不受質疑,毋須再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當然,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需要進行解釋,也不失為一個避免無謂爭拗,防止節外生枝,確保特區政府正常運作的做法。

  對於香港只是負責選舉行政長官,任期交由中央決定的觀點的看法,本人認為這不符合「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因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已經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責任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確保補選產生行政長官的任期明確化和合法化,這才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中央政府對實行「一國兩制」是誠心誠意的,我們也應該按照這個原則,通過本地立法來落實基本法的要求。再者,如果不確定任期在實際上是行不通,對於不同的任期,候選人的政綱和選民的考慮也有所不同,若任期不定下來,參選人和選民均會無所適從。(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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