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1] 為何補缺的特首任期是兩年?
■譚惠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范振汝先生:
三月十一日晚上,我帶著你的慰問,到北大教員宿舍探望蕭師母,路上經過1992年我跟蕭蔚雲老師學憲法時住的勺園,小車沿著未名湖駛向北大教員宿舍,我想起和蕭老師結識的十九年,由基本法草擬政治體制條文熾熱的爭論,到滂沱大雨都不能阻擋興高采烈的回歸,到兩次無可選擇的釋法,如電光火石般在腦海裡閃過,我想,我希望回到香港,不需要又搞釋法。
當年我們起草基本法,談到政治體制在回歸後應如何發展,爭議極多,結果決定把回歸後10年內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先定下來,在2007年之後(即是2007年第三屆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在有需要時,在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下修改,這就是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內容了。
最近為了處理面對行政長官補缺的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就翻查當年草擬基本法時的資料: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是講行政長官如何補缺。記錄顯示在形容這個補缺的行政長官時,1987年的稿寫的是「新的行政長官」,1988年的稿寫的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1989年的稿刪去了「一屆」兩個字,回復到「新的行政長官」。你可以見到當年已經再三地研究過補缺的方法,拿掉「一屆」,就表示新的行政長官並非做「一屆」,因為一屆是5年。最後通過的條文亦是寫「新的行政長官」,同時還加上一句,指出這補缺的行政長官是「依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產生的。再看基本法第45條,共有3款。第3款講的就是具體產生辦法是由附件一規定。(而不是由第46條規定。)
附件一就寫明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這樣設計的選委會既可選舉又可補選行政長官。在特區回歸起10年的框架內,選委會有兩屆的任期共10年,這是配合了行政長官兩屆的任期。到第三屆,即「2007年以後」就可以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因此補缺第二屆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也只能做當屆餘下的時間,這樣就不會衝破2007年可以修改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這個關口。而事實上,相信香港政府已經收集了大家對2007年政改的意見,以備提出2007年修改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當時之所以先定下10年框架,是因為對政治體制的規定不能定得太長,要讓特區和中央政府可以檢討和修改。基本法附件二也定下了回歸後10年內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就是第一屆兩年,第二及第三屆各4年,到2008年,已經可以修改。
為了符合基本法的原意,特區政府將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的法例,以處理補缺的問題。在三月十四日,我們在北京餞別的晚宴上,我坐在喬曉陽主任旁邊,講起內地大陸法系和香港普通法系對解釋法律條文的差別,他再三對我說,你替我跟香港的朋友們講:「我明白香港是個普通法系地區,對基本法裡有關行政長官出缺和補選之後的任期,與內地有不同理解。解決香港和內地法律的問題有個磨合的過程,希望香港人理解。」
范先生,今年一月底你在醫院探蕭老師,他仍在關心為什麼立法會流會了。我多次在電視上看見他在北京晚上被香港記者請到家門外披著大衣解釋基本法,現在他不再需要為這些事奔波了。但是我深信愛護香港的人,都想看到在最少法律爭議的情況下,完成行政長官補缺,這才是香港的福祉,相信你也會同意。
祝你到澳門論基本法一切順利!
譚惠珠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九日
(本文為譚惠珠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發表的書信)(文匯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