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2] 固執五年不可理喻
■大橋
《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寫明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但為什麼補選產生的立法議員,眾所周知不能任滿四年呢?因為其一,補選產生「新的」而非「新一屆的」。其二,必須配合其他人的任期。所以不能「死牛一面頸」來固執於第六十九條。
補選特首是「新的」,亦得配合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應否「死牛一面頸」地執著第四十六條呢?
若「死牛一面頸」地執著《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寫明外籍立法議員不能超越全體議員百分之二十,當一位中國籍議員出缺時,便得由十二位外籍議員,抽籤決定一位暫停職務了。是否應該如此「執著」呢?
在官司中,控辯雙方大律師都會認為己方的法律觀點正確,但必有一方落敗。所以愈是有修養的大律師,愈會顯得「謙虛」地尊重別人的法律觀點,不會有「死牛一面頸」的固執,更不會亂拋什麼「土共唯權唯上,京官強權施壓」等陰謀論來抹黑別人,對不對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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