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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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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3] 修例只是補充 並非推翻原例

 特區政府昨日向立法會遞交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資料文件,建議加入新條款,規定凡填補出缺行政長官職位的任期,應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有關草案將於周四刊登憲報,並於下月6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社會上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有不同看法,對能否如期完成有關修訂以配合7月10日舉行的特首補選,也甚為關注。我們認為,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只是補充規定補缺特首的任期為剩餘任期,並非是推翻原有法律,更不是推倒重來。只要不節外生枝,立法會可以做到按照預定時間完成有關修訂,以配合依法如期選出行政長官。

 首先需要澄清一種誤解:有人以為,現有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不符合基本法,所以要作修訂。其實不然。儘管政府有關部門過去在回答議員問題時,曾公開表達補選特首的任期應該為五年的立場,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卻沒有這方面的內容。該條例第3條基本上是照抄基本法第46條的內容,規定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而沒有說明倘若行政長官中途離任,補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否仍為五年。因此,現有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不存在違反基本法而要推翻的問題。

 有法律界的議員質疑,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已按基本法第17條規定呈交人大常委會備案,人大常委會至今沒有將該條例發回,證明它沒有問題,因而不應該修訂。這種質疑不能成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並無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當然不會將其發回。但該條例欠缺補選特首任期的有關規定,也是事實。在本地立法沒有對補選特首任期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有必要提出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以加入補充性條文,作出準確反映基本法有關剩餘任期立法原意的具體化規定。條例草案如獲立法會通過,將會依照基本法規定報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一安排,將令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任何法律在制訂時都會受到當時認識所限,不可能十全十美,過去香港法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補充完善,有很多先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在制訂時沒有遇到特首出缺的情況,該條例中缺少補選特首任期的具體規定,並不奇怪。現在及時作出修訂補充,可以說是「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由於現在距7月10日的新特首選舉日時間不多,立法會有必要明確目標和工作範圍:今次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就是專項解決補選特首的任期是剩餘任期的立法問題,從而集中精力完成有關工作,避免節外生枝,延誤立法,以確保合法地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至於行政長官選舉的其他細節問題等,包括各種不同的出缺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等,可以留待檢討0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時詳加討論,從長計議。立法會議員應該以香港社會穩定的大局為重,以理性務實、認真負責的態度,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有關立法,避免因為立法延誤而導致憲制危機。(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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