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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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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3] 第一屆選委會需與第二任行政長官同步

■宋小莊 博士 法學專家

 第一屆選委會應與第二任行政長官大致同步,有獨立的五年任期,不能早於2002年1月1日產生,才能滿足「五年之中行政長官還可能發生缺位、辭職等情況,因此選舉必須有五年的任期」的要求。

 由於董建華先生辭職導致行政長官缺位,該缺位又引發限期選舉新的行政長官,而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到底是原任的剩餘任期,還是完整任期,眾說紛紜。

 其實冷靜分析,問題不太複雜。《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的規定,是指正常的任期,像董建華辭職,他也未做滿五年。換句話說,非正常任期未必做滿五年。

選委會每屆為何任期五年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五十三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缺位在六個月內由選舉委員會補選。又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為何要作這樣規定呢?

 蕭蔚雲教授《論香港基本法》第401頁清楚指出:「關於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是因為在選出行政長官以後,五年之中行政長官還可能發生缺位、辭職等情況,因此選舉委員會還必須有五年的任期。」這意味著選舉委員會須與行政長官大致同步,任期不能縮短,也不能跳屆,如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因第一任行政長官已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則須由第二屆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三任行政長官,必須般配,不可混淆。

應避免出現權力真空

 如像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要求的那樣,新的行政長官有一個完整任期,則該行政長官稱為第三任行政長官,須由第二屆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但目前有關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討論正在進行,據政府估計年底才能有定案,明年才能修改附件一,然後進行本地立法,立法後才能選出第二屆選舉委員會。而代理行政長官六個月代理期將於9月11日期滿,如按兩個律師會的意見辦,香港特區將出現長達半年以上的權力真空,這是香港七百萬市民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既然選舉委員會要與行政長官般配,政府決定仍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任內缺位而需產生的繼任行政長官,無疑是正確的。這樣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任的剩餘任期。政府決定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條的錯誤規定,將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由五年改為原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從善如流,無疑也是正確的。

任期同步方為上策

 但當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除了第3條失誤外,第8條將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訂為2000年7月14日也是錯誤的。不論該選舉委員會是否還承擔選舉立法會若干議員的工作,它應與第二任行政長官大致同步,有獨立的五年任期,不能早於2002年1月1日產生,才能滿足「五年之中行政長官還可能發生缺位、辭職等情況,因此選舉必須有五年的任期」的要求。

 如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8條將選舉委員會7月13日解散顯然抵觸《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任期的規定。萬一7月10日選舉日打風或有其他意外,可能出現選舉不能如常舉行的情況,不知如何是好?即使能如常進行選舉,也難保繼任行政長官不再辭職,一旦辭職,在六個月代理期期滿後,又可能出現權力真空。故除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條外,政府還須修訂第8條,使第一屆選委會與第二任行政長官大致同步,方為上策。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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