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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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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4] 翠袖乾坤:手機偷相事件

翁靜晶

 台灣藝人林志玲與言承旭穿浴袍的親密合照曝光,並被周刊用作封面報道。經一番調查後,原來是林志玲的手提電話壞掉,拿去維修,因而被人有機可乘,竊取了電話裡儲存的數碼照片再高價售予傳媒。藝人千方百計避過狗仔隊,想不到仍是難防背後暗箭!

 真相露出端倪,林志玲的經理人公司即聯絡該手機維修公司,警告倘有人為泄漏,必會追究嚴辦。不久後,一名大學生致電經理人公司,承認是他把照片高價兜售給媒體,並請求原諒。然而他一直未有公開現身,而他是否手機維修公司的員工亦是未知之數。林志玲母親稱要殺雞儆猴,將「兇手」送入牢房,絕不接受對方道歉;經理人公司則說一切已交給律師處理,是否要「報官」,則視乎律師的決定。

 至於制裁方面,台灣輿論界眾說紛紜,普遍估計,事件一旦立案,「兇手」將會被控偷竊和侵權兩項罪名。但亦有傳媒推測,因為機裡的照片「原件」仍在電話內,不算得「被偷走」,因此要告刑事偷竊會有困難。某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改告妨害秘密罪,更有勝算;更表示如果林志玲因此而承受精神壓力,還可以追討精神賠償。

 事情倘發生在香港,用偷竊罪作刑事檢控,同樣存在「照片仍未被盜走」的法理困難;香港更沒有妨害秘密罪,充其量只可以刑事「商業盜版」及民事之「侵犯版權」提訴。比對起台灣的「妨害秘密罪」,香港的「盜版侵權」受害者,不能追討精神損害賠償,只能追究經濟損失,在「偷取私人相片」這類案件而言,實不足以彌補造成之傷害。

 香港法例亦有謂之「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一旦入罪,可判以監禁之刑罰。至於功能日新月異的手提電話,能否被法庭接納為電腦,則又要考驗一下律師們的辯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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