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4] 不釋法難化解憲制危機
■林樹哲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基本法》第158條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特區終審法院之前亦已裁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項解釋權是合法合憲的。如果出現不利特首產生、不利繁榮穩定、甚至出現憲制危機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早釋法以解決紛爭。
特區政府亦已定在4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草案,明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即為2年而非5年。順利補選行政長官,對維護安定繁榮,至關重要,港人不希望看到爭拗和訴訟的出現。
近日,經過內地法學專家及特區政府一再解釋,根據《基本法》立法原意,補選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餘下2年的觀點,已漸為港人接受。然而,部分法律界人士及所謂民主派人士,對此力持反對意見,堅持補選特區行政長官任期必須為5年;個別人甚至揚言要提出司法覆核,這將令7月10日的補選特區行政長官工作受阻。
香港經濟剛進入復甦階段,剛見到曙光,而非步入輝煌時期,保持安定的社會環境,穩定的政治局面,有助推進本港經濟復甦步伐。香港目前的重點應放在振興本港經濟上,而非停留在無休止的政治爭拗上,過多的政治紛爭絕非廣大市民所願見到的事。
事實上,近日,就補選特區行政長官任期的問題,內地法律專家和特區政府的解釋已提供了相當充分的理據,包括《基本法》立法原意、遣詞用字、條文聯繫以及選委會5年一屆的規定,補選任期應為2年已非常清晰。
去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3任特首產生辦法作出解釋及決定時指出,根據循序漸進原則,2007年特首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予擴大,由這個擴大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第3任特首。這就是說,如果7月10日的補選任期是5年,市民進一步的民主權利將會受到侵害,現有的800人選舉委員會任期只到第2任行政長官,若選出的行政長官任期超過選委會,亦是不合情理的事件。
補選特區行政長官,是一件嚴肅的大事,關係到《基本法》權威和特區的安定。法律觀點上的不同意見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此而持續爭拗甚至不惜訴諸法律行動,影響到7月10日補選工作的進行,那就是不可以接受的。特區行政長官補選工作需要依法、如期進行,否則,特區就有可能會出現憲制危機,《基本法》權威和特區法治均會受到動搖。
基於目前社會上對補選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是2年或是5年仍未能達成共識,令市民擔心新的行政長官是否能如期於7月10日順利產生。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早釋法以解決紛爭。(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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