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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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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8] 有關海嘯死難者保險索償的法律問題

■余若薇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

 海嘯死難者家屬互助組織「牽手連線」早前召開記招,投訴旅遊保險公司以家屬無法提供失蹤者的死亡證或無法澄清保單受益人身份為由,拒絕賠償。事件牽涉數十名家屬,當中年老的因受不了重提喪親之痛,寧願放棄追討。堅持下去的3個家庭,涉及9名失蹤者,賠償金額約270萬元。

 一般而言,法律對於保險契約比一般合約要求較為嚴謹,保險公司通常在不認識受保人的情況下達成協議,法律要求受保人絕對忠誠地將一切有可能影響賠償風險的因素全盤披露,例如身體狀況及家族遺傳病等,故此市民在填寫保單資料時應格外留神。

 這次事件的問題在於死者在保單上沒有填上受益人,保險公司大可寬鬆處理,向死者直系親屬發放賠償金。但保險公司亦可藉詞不知道死者的法定承辦人是誰、死者是否有遺囑、遺產承辦人是誰、是否有債權人等問題,要求家人辦妥法律手續後才索償。坊間更指若找不到死者屍體,家屬便要等七年才可要求法庭頒佈死亡令,取得死亡證辦理手續,那麼保險公司豈不是可賴帳七年?

 其實,七年期限只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失蹤者已死的情況下,才需要的「法定推定」(Legal Presumption)。

 倘若有人無故人間蒸發,連至親的家人或朋友都沒有消息,那麼法庭便可在這人失蹤後七年推定他已身故。法庭可頒佈有關聲明,讓家人申辦遺產。但這不表示家屬不能提供有力的環境證據,證明失蹤者在某些情況下遇難死亡,美國911事件或南亞海嘯便是一些顯著例子,這些死難者的家屬無需等候七年便可申辦遺產。

 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所制定的《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52條,家屬可向法庭申請以發誓方式證明某人已去世(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swear death),並要求法庭批准申請人執行遺產。

 以發誓方式證明某人去世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進行:(一)某人在一段頗長時間沒有與家人或朋友聯絡;(二)某人因自殺或意外,如遇溺、空難、沉船、登山事故後失蹤。若在第二種情況下申請,家屬只需在誓章中列明親人失蹤過程及遺產資料,法庭便會盡快讓家屬宣誓證明親人死亡及授權處理遺產。

 廣為人知的王德輝遺產案中,父親王廷歆正是利用上述規則。他在1997年入稟高等法院,指兒子王德輝於1990年被綁架失蹤後一直杳無音訊(即第一種情況),要求法庭准許他以發誓方式證明兒子王德輝死亡,同時他亦要求法庭確認王德輝1968年的遺囑,證實遺產承繼人是王廷歆而不是龔如心,遂揭開數百億世紀遺產訴訟的序幕。

 海嘯遇難者則屬第二種情況,家屬可以提出其他可信的證據,例如機票或酒店收據、旅行社資料或同行親友目擊證供等,法庭必然會盡快頒佈死亡聲明。倘若死者沒有遺囑,承辦便會依循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的一般情況處理。故此,家屬應盡快辦妥承辦遺產手續,保險公司便不能繼續賴帳。 (本欄每周一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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