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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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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9] 遏制「法理台獨」的強大武器

■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陳水扁連任後,迫於國際輿論和台灣島內「要和平要穩定」的主流民意的壓力,雖然不得不修訂原定2006年公投制憲和2008年實行新憲的計劃,但是,以他為首的民進黨和以李登輝為首的台聯相勾結,推行「法理台獨」的立場不會變。於是,祖國大陸不得不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同樣訴諸法律手段來遏制「法理台獨」。

 3月26日,「台獨」勢力和民進黨策動了所謂抗議《反分裂國家法》的遊行。台灣各界要求當局深思遊行之後何去何從,指出以所謂「反『反分裂法』」、「反併吞」為由發動「3.26」遊行,因果倒置、不負責任,對台灣民眾沒好處,也無益於兩岸關係改善。事實說明,台灣同胞終究能夠明辨是非,不受「台獨」分裂勢力的欺騙和誤導,客觀、理性地理解《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與祖國大陸同胞一道,共同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共同推動兩岸關係朝著和平與穩定的方向發展。

「種族」不可以作為要求獨立的依據

 為什麼祖國大陸要以立法方式來重申其反對「台獨」和實現祖國統一的一貫立場?因為,陳水扁當局加緊推行「法理台獨」。

 儘管台灣當局堅持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按照國際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能否在國際法的框架內走向獨立?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內的某個地區欲分裂和獨立出去,必須有足夠的理據來證明該地區相當數目的群體或某個種族受到該國政權的屠殺和迫害,或者是被侵佔,或者是作為殖民地要求獨立,或者無法在國家內獲得地區自治。台灣顯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美國加州大學國際關係著名學者史畢高(Steven L. Spiegel)和英國康橋大學國際法學者卡羅福(James Crawford)分別研究得出相同結論——自1949年以來,獲國際社會承認而獨立的地區絕無僅有。東帝汶獨立是因為她受印尼侵略,其獨立實際上是復國。

 二次大戰後,「種族主義」曾被一些地區成為要求獨立的重要依據。然而,國際社會只接受「種族」可以作為要求自治的依據,而不能要求獨立。1996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就其法裔居民要求獨立舉行公投。加拿大政府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省「公投」和魁北克省「能否自行宣佈獨立」作出裁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無論按照國際法還是按照加拿大憲法,魁北克省都不具備獨立的條件,因此無權自行宣佈獨立。

台灣人口中98%來自大陸

 根據台灣當局1995年4月的戶籍統計,台灣人口中,原住民僅佔1.69%,其餘都來自大陸。以種族而論,台灣原住民基本是高山族,來自大陸的基本是漢族。然而,李登輝人為地製造族群矛盾或省籍矛盾,將1934年台灣光復(即由日本統治回歸祖國)前從大陸遷居台灣的大陸人及其後代統稱為「台灣省籍居民」(俗稱本省人),將光復後遷居台灣的大陸人及其後代統稱為「各省籍居民」(俗稱外省人)。按1995年4月的戶籍統計,前者佔台灣總人口82.78%,後者佔台灣總人口15.33%;在台灣省籍居民中,屬客家籍的為18.86%,屬閩南籍的為63.92%。凡是了解中國地理和文化的人士都容易明白,以遷居台灣時間先後為界線來製造省籍矛盾或族群矛盾,是完全出於政治目的而人為地扭曲和分化台灣社會。以1934年台灣光復前後為分界來劃分「本省人」和「外省人」,更是刻意彰顯日本對台灣50年殖民統治的意義。

 「法理台獨」十分危險

 1933年《關於國家權利和義務的蒙得維得亞公約》第三條規定:「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並不依靠於他國的承認」,第六條規定「國家的承認僅僅意味著承認對方的國際人格,並承認其具有國際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義務。」2004年台灣大選前,陳水扁拋出關於2006年台灣公投制憲、2008年實行新憲的計劃,企圖進一步改變「中華民國」政治體制,確認「中華民國」領土變更由全中國縮小至台、澎、金、馬。如果陳水扁的圖謀得以實現,那麼,台灣即使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即使不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承認也不為重要國際組織所接納,但她在事實上完成了脫胎換骨而實現「獨立」。

 《反分裂國家法》體現了祖國大陸方面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前景的一貫主張,同時也體現了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13億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台獨」分裂活動的共同意志和堅強決心,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理解,得到海內外中華兒女的擁護和支持。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國人民在為祖國完全統一而奮鬥的征途上所樹立的又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本欄每周二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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