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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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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0] 釋法息爭 於港有利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昨日公布的民意調查顯示,在受訪市民中,超過半數的人認為新特首任期應為2年;有五至六成的人,既反對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有關爭議,也不贊成透過人大釋法解決問題。這反映出多數市民不願見到社會陷於特首任期的爭論,而希望補選特首能夠如期順利產生。只是補選特首任期爭論的事態,看來不以市民的喜惡而改變。有人已經公開宣布將提出司法覆核,決心製造「政治領匯事件」。面對香港可能陷於無法如期產生特首的憲制危機,一些社會人士指出,現在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釋法,而是應盡快釋法,以解決爭議。拖延爭議,只會對香港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儘管市民不希望見到釋法,但對於可能很快到來的、不得不進行的人大釋法,應該作好心理準備。

 有人說,特首任期的爭議可以通過司法覆核解決。如果沒有領匯事件,人們可能會相信這一說法。但在司法程序令領匯胎死腹中,訴訟至今沒完沒了的情況下,多數人寧願相信司法覆核只會拖死特首補選。這也正是市民普遍反對司法覆核的直接原因。市民雖然不喜歡釋法,但更不喜歡香港出現「無合法特首」的憲制亂局。因此,當市民明白到釋法是無可避免的、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法,相信市民會接受釋法安排。

 事實上,人大常委會行使釋法權是十分慎重的。只有當基本法不能得到嚴格、正確地執行時,或其他手段都不能糾正偏差的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才會釋法。香港回歸七年多以來,人大常委會分別就基本法有關居港權的條款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作出過解釋,之後還對07/08年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過決定。回顧人大常委會釋法所處理的問題,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香港急需解決而自身又難以解決的問題,也就是鄧小平先生所講的,「非北京出頭就難以解決的問題。」由此可見,中央處理香港問題是非常審慎而且負責任的,非萬不得已,絕不會輕易出手。

 不過,港人也應該明白,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擁有並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香港憲制架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不是香港法治之外的東西。中央依法行使這些權力,是確保基本法憲政下香港法治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不是甚麼衝擊、損害香港法治的問題。港人需要在心理上和實際上逐步接納人大釋法的機制,這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需要不斷磨合解決的問題。(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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