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3月31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3-31] 王振民:法定任期不可伸縮

放大圖片

 【本報訊】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國務院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王振民(見圖)在報刊發表文章,強調作為一個政府職位(Post)的特區行政長官,其法定任期是5年,不可縮短,也不可延長,屆滿就要換屆;更換新一屆行政長官,就是更換政府。至於在法定5年的時間內由一個或兩個人擔任行政長官,法律沒有限制,倘為2人擔任特首,則2人擔任特首的時間之和不能超過一屆政府的法定5年任期。

報章撰文談特首任期

 王振民說,有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基本法》第46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是指所有行政長官,不管是何時或是在甚麼情況下產生的,只要擁有「行政長官」的頭銜,其任期都是5年。他認為這體現了英國普通法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主要強調字面解釋,但這種理解是不全面、不準確的。

字面理解法律欠準確

 他指出,部分人的誤解,是根據香港過去政治體制的習慣,把作為個人的行政長官和作為職位的行政機構混在一起,將第46條的「行政長官」理解為個人,誤以為作為個人的行政長官其任期也必須是5年。

《基本法》列07年為界

 他強調,《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行政長官制度,包括任期換屆和缺位時如何處理的制度。07年以前產生的任何行政長官無論如何不能跨越07年,因為《基本法》附件一明確以07年為界;這期間倘出現行政長官變動的情況,定須採用同一法律制度進行補選,而補選行政長官並非政府換屆,而是政府更換領導人。政府換屆、第三屆特區政府履新要到07年,而非05年。

去年人大釋法指示明確

 同時,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及隨後就特區政制改革所做的決定也非常明確指出,07年才是特區第三屆政府產生的時間。因此,07年之前發生的人事變動都是第一屆或者第二屆任期內的事情,不能影響07年第三屆特區政府的產生。

 另外,他又提到,《基本法》第46條中亦提到「(行政長官)可連任一次」,認為這是該條文的第二層含義,即規定了1個人擔任行政長官的最長時間限制:一個人不能連續擔任行政長官超過2次,即10年,這與中國憲法中對國家職位和機構的最高領導人所作的任期限制是一致的。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