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1] 釋法有助建和諧社會
■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目前,香港社會重要的是如何建設未來,最急切要解決的是接任董先生的特首任期問題。雖然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皆有表示,數月之後選出的特首任期是董先生餘下之任期,但有人仍認為應該是重新開始計算五年。《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中所述:「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這一條中對「新的」定義應該是「新一任的」,還是「新的」行政長官呢?當年我正巧參加了《基本法》的討論和制訂,根據我的記憶,這一條的原文是「新的一任」,只是在正式頒布時刪除「一任」兩個字,故此「新的」宣言應該指的不是有五年任期的「新的一屆」。我可不是權威,對《基本法》的解釋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我懇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此進行解釋,而且越快越好,以幫助我們盡快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此次參加人大會議,溫總理在政府報告中提出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我真誠地希望大家以溫總理的報告精神,共同努力,一起創造香港的和諧社會。「家和萬事興」也是我們由來的信條。(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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