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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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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補選特首倘任5年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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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愛詩與多位法律界的權威人士,昨日出席由香港電台製作的「基本法七色橋」節目啟播禮,共同支持《基本法》推廣活動。梁愛詩指出,政府過去7年來積極落實《基本法》,強調制度的成功有賴各個團體及市民的合作,她呼籲各界繼續努力。(張立新 攝)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特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分別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會面後,由律政司主動發表聲明,回應兩個律師會對補選特首任期的疑慮和誤解。聲明中強調,倘《基本法》被詮釋為規定本年7月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將會產生異常的後果,包括香港無法在2007年就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達至更大的民主。為避免此不合理的後果及推動本港民主的進程,法院應會傾向選擇剩餘任期的解釋(全文請見本報論壇版)。

唯一目的找立法原意

 兩個律師會指,「根據普通法的闡釋,條例須根據其實際字眼作出解釋,只有在條文不清晰或含糊時,才需要考慮其立法原意」,律政司在聲明中,表示尊重他們的意見,但對這些意見不敢苟同。

狹義詮釋46條欠妥當

 律政司解釋,普通法法例解釋的權威亦同意,「法例解釋的唯一目的,是要找出立法原意」;而特區終審法院在《入境處處長訴莊豐源》一案的判決中,亦強調了「法院的職責是確定所用字句的含義,並使這些字句所表達的立法原意得以落實」、「為協助解釋有關條款,法院會考慮基本法的內容,包括基本法內除有關條款外的其他條款」。

 文章強調,如以狹義和字面上的意義來單獨詮釋《基本法》第46條,可以辯說每位行政長官的任期必須為整整5年。不過,在參考過有關行政長官辭職(第52條)和行政長官可能缺位(第53條)的條文後,與及相關的第45條及附件1,明顯地事實並非如此。

07年選委會更具代表性

 律政司指,《基本法》附件1規定有可能對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而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現正研究如何修改,以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預期在2007年選出第3任行政長官責任的選委會,將較現時的選委會更具代表性。

 若《基本法》被詮釋為規定在本年7月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則會產生現時於2000年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將會選出一名任期直至2010年才屆滿的行政長官、無法在2007年就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達至更大的民主、社會各界要等待到2010年,才會由一個更具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另一任行政長官的異常後果。

任期五年不利民主發展

 根據普通法既定的法例解釋原則,若某一詮釋會產生異常的、不合理的或不合邏輯的後果,法院會避免作出該詮釋,因此把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解釋為原來5年任期的餘下部分,可避免出現異常後果,這也會對《基本法》所保障的民主發展和人權價值有所裨益。基於這些理由,法院應會傾向選擇剩餘任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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