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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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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霍文允檢討的士發牌制度

 【本執訊】對於有內地人持有本港有效的士駕駛執照,在港從事的士司機工作,有業界人士炮轟事件反映運輪當局發牌制度存有漏洞,運輸署署長霍文指出,當局只是遵照法例批出牌照,而持有雙程證的內地的士司機只佔極少數,港府會檢討的士發牌制度,但他否認在事件上存在失誤。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年滿21歲或以上,持有私家車牌3年或以上及通過運輸署筆試及格,即可考獲的士牌照,由於中港兩地駕駛執照互通,法例並未有明文規定的士司機須持有香港身份證,故內地司機只要通過考試,即使沒有身份證,亦可來港駕駛的士,惟法例卻未有清楚列明能否在港執業。

內地人可來港考的士執照

 不過,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旅客若要在港工作,必須先取得工作簽證,否則便涉嫌違反逗留條件,任何非本港居民,即使持有的士駕駛執照營業,都必須先取得工作簽證,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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