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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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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補缺五年」會產生異常後果

 律政司昨日就補選特首任期問題回應兩個律師會時強調,倘若基本法被詮釋為規定本年7月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將會產生異常的後果,包括香港無法在2007年就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達至更大的民主。如果出現這種局面,不僅將直接阻礙香港民主發展的步伐,而且會使基本法其他的條文及人大有關07年選舉第三任行政長官的決定變得不可執行。補缺特首倘五年任期之所以包含這樣嚴重的後果,最根本原因,就在於其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一部法律的所有條文必須作出一致性解釋;或者說,對某一具體法律條文的解釋,不能使其他條文變得不可執行。這是法律解釋過程中必須秉承的重要原則。如果將補選特首的任期詮釋為五年,就會出現於2000年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一名任期直至2010年才屆滿的行政長官,社會各界要等到2010年才會由一個新的選委會選出另一任行政長官。這樣一來,檢討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擴大民主的安排,也會成為空話。顯然,補選特首五年任期的解釋,既不符合選舉委員會五年任期的立法意圖,又令附件一之中「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的規定及人大有關2007年選舉第三任行政長官的決定變得不可執行。這恰好說明,五年任期的說法,違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在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論中,主張五年任期的人有一個法律誤區:以為行政長官補選是一次完整的選舉。其實不然。如果講完整的選舉,在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制度下,必須從選舉選委會委員開始,到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為止,才構成一次完整的選舉。而這次補選無需重新進行選委會委員選舉,只是由現任的選委會按法定程式選出行政長官。因而確切地講,這不是一次完整的選舉,而只是一次補缺選舉。這也是補選特首的任期不能有完整五年任期的重要原因。

 有立法會議員聲稱,特首選舉是香港的事情,而特首選出來以後任命不任命,才是中央要決定的事情。這種說法不僅有違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且在現實上也行不通。如果特區按照任期五年的理解選出新特首,而中央政府認為新特首的任期只能是剩餘任期,就必然導致嚴重的憲制危機。相信香港社會不願意看到這種局面。

 中央在補選特首任期問題上並無政治考慮,其最重要的考量,就是維護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按基本法辦事。兩個律師會應該認真研究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立法原意作出的回應,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化解分歧。(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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