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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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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請求人大釋法需當機立斷

■姜玉堆 港區全國青聯常委

 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該屆行政長官餘下的任期,無論從法理上或按一般常理來講,其實是十分明確的簡單道理,正常情況是無需爭論的事。但是,一些慣性胡鬧的政客,總要無事生非,唯恐天下不亂,動不動就濫用施法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地製造事端,揚言要就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提出訴訟,意圖使補選行政長官似「領匯上市」一樣,胎死腹中,使香港的形象再度受損,破壞社會的安定。事件發展至今,其實亦非難料,政府應該怎樣應對,再一次考驗政府的執政能力,必須改變過往被動的思維方式,是關鍵的關鍵。

 行政長官的任期受《基本法》的規限,行政長官的權力是中央政府委任授予的,這些都屬於中央管轄的事務,全國人大是唯一可按法作出解釋及最終裁決的部門,這種屬於中央管轄的事務,本港的法庭按法是無權受理的,但是,按目前事件的發展,是不是任由這些人胡鬧一番,最後又再請求人大釋法,或者是盡早請求人大釋法,平息風波,所謂「審勢度時」,特區政府應該當機立斷,採取行動。

 所謂人大釋法是破壞本港法治之論,其實是荒謬之極。《基本法》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對本法有最終的解釋權,當《基本法》條文因某種情況下產生疑問,人大應特區政府請求作出解釋,這是有利於《基本法》的實施及社會的安定,亦是支持本港法治之舉措,況且人大釋法是合法、合理和天經地義的,意圖用本港的《普通法》解釋方式來凌駕於《基本法》之上,這是本末倒置的邏輯,正正香港有些人的思維邏輯是這樣,因此人大的釋法來得更加重要,要不然,《基本法》條文的原意,必被扭曲。「居港權」一案,已經說明了這個道理,從過往的經驗教訓中,必須領會到一些本港自己根本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地請求人大釋法是非常重要的。所謂「審勢度時」就是應該預料形勢的發展和後果而及時作出有利的應對。

人大釋法是唯一出路

 但是,社會上有些人思覺偏差,或有意或無知,一提到人大釋法,就覺得周身不自在、別扭,更加認為是破壞香港的法治,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但是,作為特區政府絕對不能有同樣的思維,人大釋法是中央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一部分。在香港這個複雜的政治社會,總是有人伺機蓄意地衝擊《基本法》,過去是這樣,今天是這樣,今後仍然是這樣,如果將請求人大釋法看成是「一件不太願意去做的事」,那就錯估了香港社會的政治環境及形勢,永遠處於被動的局面,必須從政治的角度去測試本港的社會環境,用高度的政治嗅覺去預測任何動態的發展,目前,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最終本港是解決不了的,按目前事態的發展,請求人大釋法應該是唯一解決問題的出路,及時提出是非常重要的,千祈不能任由些人胡鬧下去,前車可鑑,切要當心。(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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