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2] 就特首任期提司法覆核違背民意
■正 平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領匯事件之後,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用公帑打官司,成為一些人競相效仿的行動。據傳媒報道,除「民主派」議員陳偉業外,「基層民主社」會長程樂蓀和市民陳乙東也將就特首任期提出司法覆核。一個問題、三場官司,被傳媒稱為「政治版領匯事件」,為平靜的維多利亞港灣添增了風雲,也給香港的營商環境蒙上了陰影。
如果說領匯基金被阻上市迫使政府和市民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就特首任期提出司法覆核的後果可能嚴峻得多。首先,由於香港的法律訴訟動輒需時數月甚至數年,如果法律援助署批准他們的申請,市民不知道政府將要為此付出多少公帑。其次,一旦訴訟者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禁制立法會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或者禁制7月的特首選舉,將直接影響新特首的產生。雖然陳偉業已經表明不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但難保其他訴訟者不會這樣做,而在他們的示範下,更不能保證沒有新的訴訟者出現。新的特首能否依法和如期選舉產生,竟然要面對這麼多不確定因素,這是港人的悲哀,也是每一個希望香港繁榮穩定的人所不願見到的。
香港民意調查中心3月22日進行的調查顯示,65%的受訪者反對就特首任期提出司法覆核,只有22.6%的受訪者贊成。應當說,這個結果真實地反映了大多數港人反對政客搞「政治版領匯事件」,體現了求穩定、求發展、求和諧的主流民意。如果「民主派」政客及其支持者不是為了以公帑「博出名」、「博出位」,而是真的為香港好,就應該從善如流,放棄司法覆核,不再為特首選舉製造障礙。今年元旦萬人參加的反政客亂港大遊行已經向領匯事件的「搞手」發出了怒吼,希望政治版領匯事件的製造者也能夠接受教訓。
當然,政治版領匯事件畢竟不同於經濟版領匯事件,由於有基本法這個「保護神」,即使少數政客無視主流民意,堅持通過司法覆核製造憲政危機,其目的也不可能達到。因為按照基本法第43、45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員,既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首任期訴訟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由此不難看出,基本法為解決特首任期爭議提供了最後一道「安全閥」,如果有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特區政府和司法覆核機構有責任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以法律手段解決任期爭議,化解憲制危機。
曾經有論者指出,香港人不喜歡人大釋法,但更不喜歡一片亂局;有領匯死亡事件在前,無論政府或市民,都要小心衡量特首選舉重演領匯慘劇的可能性。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日前表示,聽到有人擬提出司法覆核,擔心7月的特首選舉會難產。筆者認為,以申請法律援助方式打官司,涉及公帑和公共利益,這項權力不應被濫用,尤其是特首選舉這樣涉及香港政局穩定的大事,訴訟者更應該尊重主流民意。(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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