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5] 釋法迫在眉睫 該出手時就出手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昨日宣布了選舉委員會的補選安排,意味著行政長官補選工程正式展開。與此同時,民間組織基層民主社會長程樂蓀以個人名義入稟高等法院,就補選行政長官安排申請司法覆核。面對此項新發展,連胡國興法官都不能肯定法庭必定不會頒布禁制令,阻止特首補選如期舉行。
事實上,吵嚷多時終於出台的司法覆核,已令特首補選陷於實實在在的訴訟風險之中,提請人大釋法已迫在眉睫。特區政府應該慎重考慮許多社會人士的要求,盡快考慮趕在人大常委會4月20日開會之前提請釋法,以確保7月10日依法如期選出特首。為了香港穩定的大局,防止出現特首補選「難產」的憲制危機,人大常委會亦不能迴避自己的責任,該出手時就出手,該釋法時就釋法。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署理行政長官任期只能維持6個月。倘特首補選因為訴訟程序的阻礙未能在7月13日前,即現屆選舉委員會有效任期內完成,則選管會將無法在署理行政長官之後的短短2個月任期內,完成整個新的行政長官的選舉程序。到時,香港就會出現沒有「合法特首」的憲制危機。香港不可能承受這樣的衝擊。
特區政府能否坐等司法覆核的結果?當然不行。因為,無人能夠保證法院如何作出判決,甚至連法庭對特首補選頒布禁制令的可能性都不能排除。領匯上市的夭折,就是最好的例證。有人提出修改基本法,這更是行不通。從時間上說,修改基本法須全國人大通過,而人大只是每年的三月才開會。何況從法理上說,人大法工委和特區政府都認為基本法相關條文中剩餘任期的含意已經清晰,根本不會考慮修改基本法。
明擺著的事實是,坐等司法覆核和修改基本法都行不通。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對法院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才能確保特首補選不會因為司法覆核而「難產」。然而,所謂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所反對的恰恰就是釋法。他們昨日向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發出聯名信件,要求特區政府勿主動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誠然,「泛民主派」議員可以反對釋法,但他們同時應當提出現實可行的建議,以避免特首補選「難產」。如果他們只是一味反對,卻又不指出一條可行之路,這豈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特區政府當然不可能照他們的要求行事。(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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