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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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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釋法有利香港管治順利延續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社會事務委員會

 通過補缺選舉產生的新特首的任期,有兩年和五年的分歧。這種分歧不解決,勢必影響新特首的產生,有可能引致特區權力真空的嚴重後果,所以我們強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涉及補選缺位行政長官任期之《基本法》相關條文盡早釋法,確定本港之穩定繁榮。

 本來三月十二日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已就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應是原任行政長官任期餘下部分作出了法理上的闡述,指出「中途離任特首與補選產生的特首可視作為同一任內的前後接續時期的特首」,即把同屆前後行政長官的任期視為同屆國家機構的任期。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也發表權威性的談話,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第二任行政長官缺位後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所發表的意見,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第二任行政長官缺位後,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補選的行政長官,仍為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但是,本港社會仍不能就此取得共識,有人已聲言若立法會通過政府提出修訂的《行政長官條例》,或據此條例產生新特首,將提出司法覆核。民主黨則提出不可能為本港大多數人及全國人民、全國人大接受的修改《基本法》的無理立場,貽誤新行政長官於今年七月十日由任期到今年七月十四日止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領匯事件」對香港教訓深刻。港人不容許上演政治性的「領匯事件」,令香港社會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四)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無可置疑的對《基本法》的立法解釋權,而這個權力是最高、最權威,是香港法治的必要元素,是「一國兩制」新憲制下維護香港特區法治所絕對必需的。

 為確保補選的新特首合法合憲順利產生,避免出現憲制危機,確保港人的福祉和繁榮穩定,我們請求人大常委會在此關鍵時刻第三次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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