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6] 居心叵測的司法覆核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香港特區政府草擬的《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經已刊憲,修訂原條例第3條的規定,填補非因任期屆滿而出缺的行政長官職位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於上述任期屆滿時終結。該修訂將於明日(四月六日)提交立法會一讀,隨即進入二讀程序,預計五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經代理行政長官簽署後,成為香港特區條例。
議員所提司法覆核屬非法
對已經生效的條例進行司法覆核,這是香港特區法律所允許的。但對正在進入立法程序的法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司法覆核,則不但過早,而且非法。
報載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打算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和立法會,提出修訂的行為,這在程序上是非法的。作為議員,陳偉業應當在立法會表達意願,而不應當在法庭提出意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行為不檢,應當由立法會進行研究,並作出追究。民間組織基層民主社會長程樂蓀4月4日以個名義入稟高等法院,就補選行政長官安排申請司法覆核。一直聲言會透過司法覆核途徑,挑戰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所謂民主派議員陳偉業稱,若有關提請內容相若的話,自己便會取消提出司法覆核。有人認為,陳氏此舉是欲讓他人做「爛頭蟀」,自己則可逃避需要承擔一切的政治責任。
特區法院對立法會立法活動沒有管轄權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行使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的職權。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並據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使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的職權。這種立法活動本身並沒有越權。對這種立法活動,香港特區法院並沒有管轄權,不能阻止或禁止任何立法活動的進行。否則香港特區法院將成為凌駕並取代政府和立法會的太上皇。如香港特區法院有法官非法行使此等管轄權,恐怕是屬於《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行為。
在法理上,在法案成為法律後,進行司法覆核才有可能。由於《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又由於香港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被授予按一定程序解釋《基本法》的職權,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法院可以對該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表示看法。
修補漏洞 勿留隱患
筆者認為,原條例第3條未對行政長官原任和繼任任期作出區分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現修訂作出繼任任期只是原任剩餘任期的規定,是符合《基本法》的。但由於原條例第8條有關本屆選舉委員會於2000年7月14日組成的規定並不符合《基本法》,而政府卻不願修訂,留下隱患,也提供被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
對於陳偉業提出希望政府配合、盡早層層上訴至終審庭結案,實在居心叵測。香港回歸近八年來,涉及《基本法》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的案件不少,但從未見終審庭提請解釋。如果本案作出終審判決,而事先未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事後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根據代理行政長官轉請國務院要求釋法,像1999年居港權案一樣,則米已成炊,木已成舟,為時晚矣。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風物長宜放眼量,且看政府來拆招。這也是一場考試。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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