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6] 實事求是提呈人大釋法
■張志剛
補選行政長官是關乎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問題,必須提呈人大釋法來解決。香港社會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選擇一個最方便可行的途徑,而不是只看某一層面,又或只強調某一價值而置大局於不顧。不看清楚基本法的條文,不去了解時間的緊迫和程序上安排,只是自說自話,是甚麼問題也解決不了的!
泛民主派的二十五位議員,正準備聯署反對提呈釋法。他們的理據,是指此舉等同「強行阻截」本港法院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利,再次嚴重破壞香港法治。
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爭議,已開始進入為爭議而爭議,為鬥爭而鬥爭的階段,就算不去質疑民主派為何要堅持一個民主成分較低的五年任期,而只是從法理的立場去解釋,對於任期之爭,只源於基本法上的一些條文不清楚,除了人大釋法一途之外,也想不出有其它方法可以在七月前解決法律上的問題,令到補選可以順利舉行。
基本法對釋法權責有清晰說明
現時對人大釋法的途徑有三:首先是由人大主動提出釋法,就如去年四月初香港政制檢討時由人大主動釋法一樣;其次是由特區政府主動提出要求,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做法就像年前居港權的問題;最後就是香港法院審案時,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呈釋法。
泛民主派現時提出的見解,其實是沒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第八章有關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的條文。第八章很清楚指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如果只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案件,則本港法院可以獲得授權解釋。但如果有關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又或者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案件,則在終局審判前,必須由終審法院提呈人大來釋法。這種寫法對權責範圍已經寫得很清楚,絕不含糊。
「強行阻截」論不成理由
把第八章放在現時的情況下,首先要問的問題是,補選行政長官是不是完全香港特區以內的事務。如果是,那就可以由特區的法院自行解釋,如果不是特區以內的事務,那就必須提呈人大釋法。
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所以這不可能完全是特區以內的事務。行政長官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最準確的描述是中央和特區有關的事務,一旦審案,就必須提呈人大釋法,別無他途!
所以泛民主派口中的「強行阻截」根本就言不成理,依照第八章的規定,終審法院沒有任何選擇,只能像條件反射般,一旦收到司法覆核,就接著提呈人大釋法,依照人大釋法的結果來判決,情況就像一個信差一樣。所以並不存在「強行阻截」,香港的法院甚至連主動權也沒有,因為它不是有權提呈人大釋法又或者不提呈人大釋法,而是沒有任何選擇地一定要提呈釋法。
應以最快捷便當方法解決問題
對於一般香港人而言,無論哪一個途徑,結果都是一樣,那就是人大釋法,所以現在那些政客一天到晚爭這爭那,最後的結果都是一樣。如果結果都是一樣,那就應該以最快捷便當的方法來解決。要補選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由特區提呈當然是最合常理,由法院提出是於法無虧,但執行起來卻會衍生頗多問題,選舉本身就是一個行政上的安排,有既定的時間,而應屆選委會任期就是到七月十三日為止,一切事情都要在該天之前辦妥,而人大常委有一百六十名,分佈在全中國,依例是雙月份月尾開會,而開會時又有眾多國家事務要商討審議,如果通過法院提呈一途,則無法在事前取得良好的合作和安排,而且起動權是由提呈司法覆核的人士們將進行訴訟來決定,那就變成一切都是不確定中!
如果只是為了解決目前的問題,就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選擇一個最方便可行的途徑,而不是只看某一個層面,又或者只強調某一個價值而置大局於不顧,一味強調法治精神、司法獨立,卻不去看清楚基本法的條文,不去了解時間的緊迫和程序上的安排,只是自說自話,但卻甚麼問題也解決不了! (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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