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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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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6] 認識基本法要了解國家憲政體制

■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據香港中文大學等機構最新進行的調查顯示,有一半的受訪市民沒有看過基本法;還有近七成人不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些事實說明,有必要在全社會加強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宣傳推廣,同時還要讓香港市民更多地了解我國的憲政體制和架構。

 什麼是「一國兩制」,就是由鄧小平先生提出的偉大構想:香港回歸祖國母體的同時,保持香港本身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因此,從根本上看,「一國」首先是「兩制」的前提和保障,國家利益始終是至高無上的,離開了「一國」,也就無所謂什麼「兩制」了。從法律的角度看,基本法就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法律化的體現,是香港特區憲制性的法律文件,可以稱為香港的「小憲法」,它源於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在制定時自然就是以我國的憲法的法律體系,即大陸法系為基礎。同時,基本法又適用於以普通法系為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基本法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互相融合的界面,它在香港實施後,為香港傳統的普通法系融入了新的重要的元素。

 深入理解了上述法律原則,我們對目前香港社會有關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爭議,就會有更為清晰的認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應該按照普通法,以字面來詮釋法律,由法官來作最權威的解釋。但是,實際上即使是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對法律的解釋方式也不僅僅是局限於字面解釋一種,如果字面解釋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時,就應該運用其他的解釋方式,包括了解立法機構在制定條文時所希望達到的目的,即起草者的立法原意和思維,然後以此為指導原則去解釋法律條文。

 當然,由於基本法是屬於憲制性的法律,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憲法一樣,主要體現的是一種精神和理念,條文不可能過多過長,通常都是寫得較寬,不能太窄或太緊。基本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地方,我們要在落實的過程中,根據基本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通過本地立法來使之具體化。有人說,基本法沒有寫清楚,就要修改。我認為基本法是中央政府的莊嚴的承諾,是國家政策法律化的體現,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基礎。雖然基本法不是不可以修改,但不宜個別、零星地談修改,更不能因為某些人士或階層的利益而去動搖社會法律的基礎。

 在目前,這部法律仍然被部分人士誤解或流於表面理解的情況下,最迫切的問題是要更加深入地學習和全面理解好這部法律,同時還要讓香港市民更多地了解國家的憲政架構,包括政治制度和體制。最近社會上有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釋法,就會嚴重破壞香港法治精神,衝擊「一國兩制」。我感到這是對我國憲政體制不了解而導致的誤解,過去,在港英統治時代,在香港實施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就是由英國的樞密院解釋的,當時香港社會也沒有什麼人提出異議。

 現在,行政長官是由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涉及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理所當然是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因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一五八條進行解釋是合乎法理,這樣可以減少將來法律上的爭拗,使香港法院在審議司法覆核官司時能夠有清晰的法律指引,確保新的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如期產生,而這個過程也是落實基本法的其中一個環節。況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行使法律的解釋權,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絕不可能無中生有地解釋。

 因此,我建議香港社會應進一步加深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加強對基本法的認識和了解。希望特區政府在宣傳推廣基本法的同時,不要僅僅停留在具體條文上,也要向市民介紹我國的憲政體制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精神實質,這樣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基本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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