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曾蔭權:釋法別無他選 放大圖片
曾蔭權表示,提請人大釋法是迫不得已。 (張立新 攝)
【本報訊】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舉行記者會,答問節錄如下:
我剛才在立法會發言,已經詳細講述了我們今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的理據。在這裡我不再多說,我只是想重申,這是一個相當困難的決定。我深知即使市民可能心裡覺得有需要釋法,但亦未必輕易接受釋法。不過我不得不作出這決定,因為我們有一個不可推卸的責任,就是需要在七月十日如期進行新的行政長官選舉,能夠有法例依據,也履行市民對這方面的期望。
在履行我們的責任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一個困難,就是由於社會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有分歧,並且有社會人士已提出司法覆核,我們極有可能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面對這個問題,面對時間緊迫,面對穩定社會和特區政府有效運作的需要,我們只得一個辦法,就是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這是唯一的辦法,這亦是一個符合香港利益,合法合憲的做法。或者我說到這裡,讓大家發問問題。
程序適當合法有先例
記:《基本法》裡面其實沒有賦予特區政府可以去提請人大釋法的,今次透過國務院提交報告,是否程序不恰當,或者是一個走後門的做法?
曾:我們的做法是很正常、必須的,亦是特區政府的責任,特別是行政長官的責任,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負責特別行政區的事務,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的責任是落實《基本法》。現時我們面對的問題是落實《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時候,進行行政長官出缺後的補選,我們覺得有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人大常委會來幫助做釋法,釐清香港人現時的疑慮。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作出報告,程序是適當的,合法的,亦都是以前用過的。
事情非香港內部能解決
記:因為中央其實一直都不希望作出釋法這個行動的,如果是無可選擇之下,才會有這決定。其實是否特區政府到最後都必須要提請人大釋法,會否是因為特區有人為中央添煩添亂呢?
曾:我想我們有我們的責任,跟隨《基本法》的程序和我們本地立法的程序,做出我們的決定。但亦都覺得現時我們面對的困難,是不可以香港自己內部程序來解決的,而解決這程序亦清清楚楚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有這個機制的,這個機制就是人大常委會去解釋。那麼我相信中央是明白的。大家要知道,就是釋法不是香港人時常想做到的,特區政府更加在無其他更好方法之下,才採取這個辦法來做。我想中央是理解到現時這個情況的,而且我相信中央與我們的目標都是一樣,想我們香港在七月十日順利產生一個新的行政長官,另外保持香港的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定。要這樣做的時候,今次無辦法,一定要麻煩人大常委會,作出對這個第五十三條清晰的解釋。
司法覆核變數多風險大
記:大律師公會及四十五條關注組都說司法覆核不會影響選舉的進行,可以一邊做司法覆核一邊做選舉,這次最後決定請人大釋法,是否沒有信心將這個問題交給香港法院處理?是否擔心律政司根據內地的法律意見得出的結論經不起普通法的挑戰?政府是否怕輸呢?
曾:不是怕輸的問題,剛才我已經解釋,這個問題最後是由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最重要的是時間上的問題。整件事不是那麼簡單,最近的經驗告訴我們,關於司法覆核可能變數十分多,過程及裁判方法都會影響選舉的進程,我們估計與部分法律界人士意見有分歧,我們認為司法覆核程序一展開,很難預先估計過程需多長時間,同時爭論焦點去到哪裡,及判案後果如何,而每一個程序,每一個判案都會影響選舉的程序,我認為風險十分之大,所以才決定要求國務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第五十三條。或者請律政司司長再補充。
政府或法院提請無分別
梁愛詩:首先我想提醒無論是國務院提請人大去解釋《基本法》或者是法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都是人大常委去決定怎樣解釋、解釋幾多,和有否追溯力等等,所以其實特區政府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和法院去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法律解釋,是沒有分別的,不應該有分別。
第一,大家都知道司法覆核這一個程序其實是一種很特別的訴訟,法院是有酌情權去處理,但行使權力與否,是完全由它決定。我舉例,譬如法庭認為它沒有司法管轄權的話,就算訴訟雙方話它有權,它都不會有權去行使這權力。
第二是申請司法覆核的人,是要有足夠的利益在訴訟中才可以申請,法庭可以作出裁決撤銷他的申請,不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但就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可以不作出裁決,它只是說這人根本沒有足夠利益,如果撤銷他的申請或不批准他申請,遲些有另一人可能再申請,又再做一次。
另外,法庭亦可能說,這問題是涉及立法,這法律仍未通過,不應該由法庭去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立法權應由立法會去行使,這時候它對這問題不作出裁決,也是可以的。我知道現時有兩個申請,我現時不是講這兩個申請問題,我是講general law普通的法律是這樣的。所以可能司法覆核是否真的能夠為我們解決這問題,也是成疑問。可能法庭不處理這案件,不作出裁決,但不等於說這是因為它對行政長官的任期有什麼看法,這不是這樣的。
緊急問題須緊急處理
記:今次尋求人大釋法的內容中,只有尋求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但沒有尋求外界大家都關注的一點,究竟特首補選之後可以做到七年還是十二年的問題,其實你不釐清這一點,對於參與補選的參選人是否公平呢?
曾:我想,先不要擺出我現在會參選,最重要我們要處理緊急的問題。正正是因為我們覺得要人大釋法是一個很嚴肅的決定,是我們沒有其他方法的情況下,才找人大常委會來釋法。我們覺得現時需要做這個手續只有關任期本身,其他問題並不太緊急,可以遲一步才處理。
暫無考慮修改基本法
記:今次已是第三次人大釋法,你今日中午說過暫時來說;無需要修改《基本法》的,但如果長遠來說,避免再有這些問題出現,會否考慮修改《基本法》呢?
曾:我現在沒有這個打算,我只想重申,就是我們要求國務院向人大提請這個釋法,是一個很嚴肅、很嚴重的決定,我一定是有這個需要才這樣做。若現在貿貿然,有關其他跟進的問題都一起釋法,我覺得是不適合的。
任何問題均可依法處理
記:社會人士都提出過另外還有一個情況,特首選舉可能會出現難產,就是有關候選人,即是法例規定,候選人如果「大吉利是」,譬如除了你以外,田北俊或者卿姐,他們有身故、嚴重疾病或者破產,這樣子選舉便要停止,再重新開展程序,究竟會否都有難產的情況或者憲制危機出現呢?
曾:我想你所講的問題,有很多類似你的問題均是揣測性問題。我十分相信,當有任何問題發生的時候,我們只須根據《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方法來處理,每件事發生的時候,我們便會去處理。但我有一件事知道得十分清楚,現在我們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關於任期的問題,如果解決了任期問題,我們起碼能夠可以開展到七月十日的選舉工作。
記:你說如果不在選舉前說清楚究竟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就是不負責任。但我不是很明白,何不同時澄清究竟最長可做七年還是十二年?如果這個都不解釋,是否亦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連任問題暫毋須釋法解決
曾:我不想再說我們要重新再要釋法,但有一件事很清楚,哪一位參選人都要知道自己的任期是多長,但連帶性再後期的事,是另外第二個條款了。我們現在請選舉委員會選一個行政長官出來,都是要根據現時任期兩年來選的,是沒有誤導的。如果說到連任問題,連任要重新選舉,下一次選舉委員會一定知道其任期是多少才再選,我相信,如果你說這一任是否一任,或是半任呢,抑或是二加五,或二加五加五呢,這些問題是每一次選舉委員會自己一定會澄清的。我只是覺得這些決定不需要在現時的情況,透過人大釋法來處理,我希望有其他方法做得到。
港人對憲法程序有情意結
記:剛才你在立法會曾說經過多番掙扎及思量才決定,你有些甚麼掙扎呢?是否這個決定與你部分理念相違背?你如何修補與不支持釋法市民的關係?
曾:我想很清楚的是,對於使用釋法的程序,很多人都十分敏感的,雖然這件事正如我剛才所說是合憲合法,亦是唯一的方法,我亦要考慮市民對這方面的意見,但我亦覺得最近這件事可能越說越明,普羅大眾對於釋法的需要越來越覺得迫切。最近有一份報紙說,最後調查覺得,更加多人認為應該釋法,多過反對釋法的人。不過,我很明白這件事情,我在立法會說得很清楚,香港人對於憲法上的程序還有許多情意結,我們需要理會這件事,這就是圍繞今次我所謂掙扎的核心。
不履責任才損港人利益
記:我記得你去年曾在此說過你飲的是香港的水,流的是香港人的血。但在短短一年的時間裡,香港可能出現兩次人大釋法事件都是由你執行或提出。你怎去看自己現在的角色,你是否今日仍然可以向香港市民保證,你依然在流香港人的血,沒有出賣香港人呢?
曾:我們做這一件事情,我已解釋得清清楚楚,這是維持香港的利益,使我們有一個憲制上的責任。普遍市民所要求的,就是在七月十日順利產生一個新的行政長官,如果我不能夠做到這個責任,不去履行這個責任,才是違反香港人的意願。做這件事情完全是維持香港人的利益,跟我以前所講的沒有分別,沒有違背。
任何出缺均依剩餘任期處理
記:司長,我想問如果在兩年內再有出缺情況出現的時候,會否再選出一個新的特首也是做剩餘任期?如果是這樣,情況可能出現幾個月的話,那時候又有○七年特首選舉,到時可能會出現兩個特首選舉?
曾:你所講的是再有出缺情況,任何出缺情況,都是用剩餘任期的決定而作出處理,無論一次出缺、兩次出缺、三次出缺,都是用這一個政策去做,並跟隨我們認識的《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條款內的立法原意來處理,而這個處理方法,都會在我們現時向立法會引進的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目標去做。
作決定前已聽取連串意見
記:在你今天作出釋法決定前,有無與任何中方官員或人士提過要釋法?是否中央要求你向他們提出釋法?
曾:我已經講了多次,作出這個決定前,我總共才有二十多天的時間,我盡量聽取許多內地的法律意見及香港的法律意見,並特別關注每一位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及媒體對這方面的評論意見,然後我才於星期一作了總結。
正如我剛才開場白時所說,這是我最重要的責任,亦是不能推卸的責任,是唯一的處理辦法,別無他法。今天我先向行政會議提出,取得他們的支持才向立法會作出聲明,並向國務院提出這個報告。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在香港,特別是我與我的同事,聽取了許多意見後才作出決定。
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解釋
記:我想問今次政府會否在人大釋法後,像九九年居港權事件般,都會要求終審法院去作出聲明,關於釋法內容作出聲明?
曾:或者應由梁司長回答,但我自己感覺上,是沒有這樣的需要。
梁愛詩:既然在法院已經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我們希望這個問題也可以由法院處理。法院以前在一個案件的時候作出一個聲明,話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作出的法律解釋,法院不能質疑,而且特區法院要以此為依歸。
所以以後的訴訟如果有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出來,特區的法院都要以這個法律解釋為依歸,不需要另行提出訴訟。(小標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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