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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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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曾蔭權「理服」傳媒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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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蔭權宣佈特區政府決定提請人大釋法,為順利補選行政長官向前邁出一大步。(潘達文 攝)

 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儘管社會上的支持聲音越來越多,但反對和疑慮始終也有人在。署理特首曾蔭權昨日先在立法會發表聲明、回答議員質詢,然後見記者回答問題,傍晚又與一眾傳媒老總會面,力求取得社會對政府提請釋法的更多理解。而在與傳媒老總會面環節,面對不少相當深入、甚至有點「刁鑽」的「車輪戰」問題,曾蔭權不是用抽象、含糊的回答「應付」,而是坦蕩誠懇、細緻解說政府的各種考慮,坦率相告政府的利弊權衡;問題越尖銳,回答就越完整,讓老總們各有所獲。

 有老總發問:你會不會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如果會,卻又要求人大釋法,是不是討好中央,是不是有利益衝突?

利益牽涉 並不存在

 曾蔭權坦率地說:「現在還沒有到達甚麼人參選那個階段,政府的工作就是要為選舉行政長官準備法案,保證行政長官依期產生,如果有風險,不能視而不見,應要負責任地解決。不要以為什麼事都請示中央,就可討好中央;中央的態度,是解釋基本法越少越好,你不要添煩添亂。」「假如說我參選,五年任期對於我更加好,現在特區政府提出的看法:任期是兩年,這有什麼利益牽涉?」

司法途徑 結果難料

 又有老總問,特區政府為什麼不讓司法覆核程序運作,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曾蔭權解釋說:「很多人以為,只要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一定會判決兩年或五年。但有很多案例,法院有很大的酌情權,什麼結果都可能出現。例如:法院可能會提出一些原則,但不會給你兩年或者五年的答案;又或者會認為政治的事情,不應由法院決定,還是由政治領域去解決;又或者認為與訟人根本不是選舉委員會成員,不接受由他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訴訟一樣沒有結果。這樣香港就很難在指定日期內制定一個法例選舉行政長官,沒有法例,行政長官選舉沒有法律依據,怎麼能夠進行?」

香港終院 並無矮化

 有老總緊追不放地問,政府直接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是不是剝奪法院的權力,是不是讓人大釋法去矮化香港終審法院?

 曾蔭權直言,政府無權阻止任何人提出司法覆核,也不能阻止法院審理司法覆核事宜,更不可能剝奪法院的判決權利。問題是基本法規定我們一定要依照一定的日期產生行政長官,如果行政長官有難產的風險,我們就要負責解除這種風險。更何況,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可以解釋基本法,這也是我們憲制本身的一部分。

 梁愛詩又補充說:「不能說特區政府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是矮化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人大授予的。人大常委會和終審法院都可以解釋基本法,但基本法規定兩者的層次是不同的,終審法院審理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的案件,與人大常委會有從屬關係,受到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約束,這是憲制規定的。終審法院本來就低於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釋法不會矮化終審法院。」

「劍走偏鋒」 一樣化解

 又有傳媒老總「劍走偏鋒」,追問:「按照現在的選舉行政長官條例,一樣可以選出行政長官。假如行政長官選了出來,中央屆時同意我們五年的說法,當選者賺了三年任期,難產什麼?」

 曾蔭權坦率地回答說:「我們香港的選舉僅是一個程序,下一個程序是由中央政府委任,你說五年,中央不委任怎麼辦?香港一樣陷入憲制危機。」對這個直截了當的回答,不少老總都點頭同意。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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